刀捅生母致轻伤被判故意杀人未遂

【案情介绍】被告人成某因生活琐事与母亲谢某经常发生争吵,母子感情产生矛盾激化。被告人成某扬言要杀害谢某,并于2016年5月10日19时30分许,持一把水果刀在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永良路103号永湖公寓三楼走廊内捅向谢某的胸部、手部,将谢某捅倒在地上,后谢某挣扎爬起来跑开,被告人成某弃刀逃离现场。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害人谢某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成某于当日21时许在永湖镇永良路嘉盛饭店旁的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谢某对被告人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惠阳邱文峰律师认为
被告人成某因家庭纠纷导致矛盾激化而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由家庭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可以对被告人成某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3刑初444号

被告人成某,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官塘驿镇石泉村四组四号,身份证号码:421281199312056310(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及辩护人焦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某因生活琐事与母亲谢某经常发生争吵,母子感情产生矛盾激化。被告人成某扬言要杀害谢某,并于2016年5月10日19时30分许,持一把水果刀在惠阳区永湖镇永良路103号永湖公寓三楼走廊上捅向谢某的胸部、手部,将谢某捅倒在地上,后谢某挣扎爬起来跑开,被告人成某弃刀逃离现场。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害人谢某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成某于当日21时许在永湖镇永良路嘉盛饭店旁的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1、本案是一个亲情之间的因误解、误会而导致发生的一个特殊案件,与普通的杀人案件有本质区别;2、本案的发生被告人有过错,被害人亦有责任;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5、本案受害人为改善母子情感,弥补被告人成某缺失的母爱,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综上,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为化解母子矛盾,改善母子感情,建议对被告人成某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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