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汽车电瓶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1月0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从深圳驾驶一部红色菲亚特牌小汽车(粤B2W**)窜至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寻找机动车的蓄电池作为盗窃目标。当其来到西区顺安酒店旁一空地时发现有被害人李某高、陈某东、叶某的三部拖挂车(车牌号分别为粤BQ3**、粤BK5**、粤BT**)停放在此处,石某某即将车子停放在旁边,从车里取出手套、手电筒、剪钳和扳手等工具走到其中一部拖挂车蓄电池位置,将车上的两个蓄电池取出搬到其小汽车的车尾箱里。石某某用同样的手法,将另外两部拖挂车的四个蓄电池盗走。石某某载着盗来的六个蓄电池来到大亚湾区澳头沙田村篮球场处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