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九次共盗主人家现金11000元

被告人张某英从2008年开始在被害人谭某某家担任保姆。2014年4月23日至5月1日间,被告人张某英趁被害人谭某某家中、办公室无人之机,先后九次共盗得人民币11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英分别于2014年4月23日18时17分许、4月24日19时许、4月26日17时许、4月28日21时许、4月29日17时50分许、4月30日19时48分许、5月1日16时11分许在谭某某房间梳妆台抽屉内盗窃人民币300元、2100元、3000元、2000元、1100元、700元、500元;于同年4月28日7时许,在谭某某一楼办公室办公台抽屉内盗窃人民币700元;于同年4月29日9时42分许在谭某某房间床头柜内盗窃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英所驾驶的车内缴回赃款2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无法缴回。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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