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周**趁**厂宿舍4栋4166房的员工上班之机,从该宿舍窗户潜入,将放于孔**桌面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鼠标、键盘、电脑音箱及电脑电源线等盗窃回自己的宿舍。经物价鉴定,该电脑价值3496元人民币,键盘、鼠标、多媒体音箱价值150元人民币。
2.2012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周**想起前一天盗窃孔**电脑时,发现有一枚金戒指放于孔**衣柜的首饰盒内。于是趁午饭时段4611宿舍无人之机,再次秘密进入4611宿舍,将放于孔**衣柜内的一枚金戒指盗走。经物价鉴定,该戒指价值1254元人民币。
以上赃物合计鉴定价值人民币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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