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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06年)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发布日期】2006.08
【实施日期】20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禁毒/犯罪和刑事责任
油耗子被判职务侵占罪
2012年4月4日凌晨5时许,大亚湾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在大亚湾区惠州港**石油码头查扣了深圳市**海运有限公司“**”号轮船。在**油库员工陈**和“**”号船员陈**、吴**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对该船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该船三个自用燃油柜中之一的柴油备用仓内装满了汽油。此仓内的汽油是被告人郑**、刘**在船长郑**(另案处理)的组织、指使下,与其他船员一起,自2012年2月以来,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钻公司规定的千分之三油耗的空子,采用蚂蚁搬家的手段,将每次按油耗比例截留的汽油泵到柴油备用仓内储存起来,待汽油积累到约2吨时,就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贩毒被告有吸毒劣迹法院酌情从重处罚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