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律师无罪辩护屡获成功

池州公安今天释放冤狱被告胡永钿

不办取保不放人,池州公安如此执法

不愿办取保手续的程远东继续被非法关押

 

      [陈有西学术网9月24日池州讯]今天晚上飞机从河南南阳机场一落地,我开机即接到程远东家属电话,胡永钿今天下午五时已经出狱。我随即去电胡的家属,同胡永钿通上了电话,证实他已经从池州市看守所出狱。而他的会计、第二被告程远东则依然被关押不放。

      程的家属说,贵池公安机关对他们两家进行各个击破,要求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才能够放人。我问胡永钿家属,果然是交了一万保证金才释放。公安局的人这几天一直到看守所做胡永钿的工作要他认罪,以取保方式释放,并要求他理出公司帐册给公安局。而程远东的家属坚不认罪,法院都已经判了两次了还要他们认罪太荒唐了。不同意办理取保手续,于是今天就没有放出来。而胡永钿办理取保的罪名,居然还是已经被两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挪用资金罪”。这个公安局的牛逼,已经把中级法院的两次判决根本就当成了废纸。

      池州冤案已经充分证明,没有制约的公共权力是多么可怕。没有错案追究制、冤案反座的中国司法,是会如何地害民,如何的肆无忌惮。他们可以公开以公权力绑架一个无罪的公民,哪怕你是已经过两级法院的四次审判证明无罪的人。

      池州贵池区的公检法已经想尽了一切办法在考虑如何收场。他们办一个取保手续的目的,无非是用取保的方式,再威胁两个冤案当事人,再拖住他一年,让他不要去控告和起诉他们国家赔偿。

     他们想错了。用威胁是达不到目的的。只有真诚认错,主动赔偿,主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才能够得到冤案当事人的谅解。如果再用这种方法继续恫吓当事人,其结果只会培养更多的仇恨,效果适得其反。这样搞,这个案子反而不会这样简单结束。你们等着当被告吧。

 

安徽贵池区检察院违法关人第十四天

 

  陈有西微博22日报道:

    刚才池州来电,两位家属已经去贵池检察院要人,检察院答复补充侦查一个月,向公安去要。我告知家属,两次发回重审的检察撤诉案,检察院无权再退查,而是结案放人。

    本案检察机关第一审、第二审已经经过两次退查,《刑事诉讼法》规定只准退查两次。已经无权再退。其做法是执法犯法。

    公安重新立案,也必须24小时通知家属。家属有权要通知,我可以发到网上让大家看看他们是什么理由。可以向检察院要退查的告知书,检察不给。可见他们心里在冒虚汗。她们(公诉检察官是两位女性)完全清楚这个冤案中他们的责任后果。家属现在去公安局。

    池州市两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全体检察官,你们懂法吗?你们以为把这个搞砸的事往公安那儿一推,就没有你们的责任了吗?池州的两级公安机关的负责同志和办案警察、看守所警察,你们知道这样关人不放的后果吗?

 

贵池检察院违法关人第十二天

 

  [京衡网9月20日安徽池州讯]安徽池州中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检察院于9月8日撤回起诉、法院当天裁定同意撤诉的浙商胡永钿、程远东无罪冤案,两名冤案公民仍然被关在看守所。池州检察院已经违法关人进入第十二天。

    两名冤案当事人的家属今天找到京衡辩护律师,说公安看守所仍然不放人,并要求他们把帐册封好才放人。

    律师告知他们,不用理公安的任何无理要求。本案侦查早已结束,错案已经终审,公安已经没有任何权力可以指挥和要求你们。两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的案件,已经结案。公安机关已经没有任何权力可以插手这个案件。公安除了国家赔偿义务,已经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撤诉后不放人的责任在检察院。可以直接找检察院要人。

    这个案件去年8月两冤案当事人被抓到现在,已经关押一年零一个月。贵池公安局查了四个罪名,私刻公章、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都不成立,第四个罪名挪用资金罪起诉判决后,京衡律师加入辩护,池州中级法院严格把关,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院不得不撤诉。但是十二天过去了,两个人还是关着。池州大概是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地方。公权力绑架公民是明目张胆进行的。

    为了证明律师不会诬告公、检、法,我把所有《裁定书》公布在这里。池州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法纪检察处处长,你们看看,如何向今年的池州市人代会上报告一下。请池州的公民们,看到本文的,转告一下你们的党委、人大和检察院、政法委的领导们。请他们认真看看你们的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想一下,你池州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已经被破坏到何种程度。

     请贵池法院、贵池检察院党组和审委会、检委会,立即启动原两次错诉、两次错判的合议庭审判长(刑庭庭长)、审判员、公诉检察员的错案责任追究。名单见判决法律文书。请贵池公安局启动对原错案侦查人员的故意制造冤案的法律责任追究。

      如果这两位被告继续被关押,我将每周公布一次非法绑架关押天数,并在全国平面媒介曝光。所有有兴趣报道的记者,可以找我,我将提供全部公开开庭的事实和证据,供你们审核报道。

 

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没有撤诉的规定,有罪则判,无罪则放。高检自己的规定为自己增加了撤诉这个权力。法院顺水推舟照顾检察给了这个错案下台的退路。

《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可以发回重审几次的限制规定,为公检法利用程序权力反复拖沓长期关押无罪人提供了方便。

《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发回重审后检察撤诉如何结案的规定。为违法继续关人提供了方便。

可悲的是,这次如此轰轰烈烈的刑诉法修改中,这个问题根本没有涉及。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可以违法长期被关的这个漏洞,十年内都无望堵上。

请看一下下面我找出来的“两高”的规定,还是比较严密的,撤诉就是无罪。但是基层执法中,再一次扩大自己的权力,把撤诉变成了长期关人不放的一个渊薮。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高检发释字〔1999〕1号]1999-1-18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第三百五十三条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四)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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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钿案池州中院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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