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X组织领导传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邱文峰律师为被控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告人李XX提供辩护。辩护人查阅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参与庭审,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鉴于被告人李XX当庭承认公诉书指控罪名,只是辩解赛比安惠州红X馆发展的会员,很多是虚的,多是已入会员为了快速升级,将自己的家属、朋友的名字注册,钱是自己出的,被加名字的人不知情,更没有出钱。所以,被告人李XX认为自己虽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但人数只有几十人,没有达到该罪“情节严重”的那一档。

因此,辩护人对其做罪轻辩护,提醒法庭注意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具有如下减轻、从轻情节:

一、本案发展的人员没有起诉书所认定的200多人,实际只有几十人(并且包括了本案的所有被告人),没有达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中规定的加重情节(即第二档量刑5年以上)。

根据案卷及庭审可知:赛比安惠州红妃馆新入会员,为了快速升级,将自己的家属、朋友的名字注册,钱是自己出的,被加名字的人不知情,更没有出钱。一般是除自己再介绍(虚增)6人入会,即(1+6)*900=6300元,每份900元,加入就交6300元,一入就可以进级。根据出庭检察官的说法,是按现场缴获的“加盟单”计的,实际上,可是没有注意到这些单据就是这样产生的,虚假的。所以,根据现行有效的二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被告人李XX系从犯。

可有会感到奇怪,被告人李XX如何会是从犯。实际上,被告人李XX只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展了同案被告人唐XX作为下线。唐XX原来是经营服装的,有连锁店,有资金和人脉甚。至有一个会所,有几百平方米,适合会客、聚会,唐XX将“赛比安”活动发展得较快。自从被告人李XX发展了唐XX后,没有来过惠州,同案人均称没有见过李XX组织过活动或给大家上过课。除唐XX外,李XX没有发展过其他人。作为被告人李XX的下线,能否快速发展,有相当大的偶然性。作为法律人,不能机械理解法律规定,主要应考虑行为人对犯罪事件所起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

三、被告人李XX有坦白情节。

归案后被告人李XX如实交待了自己所涉案情,具有坦白情节。

四、被告人李XX人以为网上的信息就是真的,自己也深陷了数字游戏,本身也是受害者。也没有本案中获利。

五、被告人李XX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李XX家庭情况特殊,孩子尚年幼,李XX妻子一人无力承担生活及抚养重担,希望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谢谢法庭!

                                      辩护人:  邱文峰律师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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