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重要法律事件回顾

回家入法—— 7月1日,多部新法的施行,比如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的中“同工同酬”的“愿景”,《老年人保护法》中“常回家看看”的“歌声”似乎更加的撩人,网络和报纸上对此的议论一时也非常多。不回家的原因显然不止一种,但有两点是可以基本明确的,一个是主观上就没回家的意愿,另一个是主观上没有回家的抵触,仅仅是客观上由于工作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方便回家或者有其他的方式可以不用回家也一样可以关心到老人的生活。如果是主观上父母与子女已像“敌人”一样,就算你法院判了常回家,这样的“看”,能给父母带来精神的抚慰吗?如果是客观上让时下很多做小辈的想回家却一无时二无钱的情况,如果法律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话,可以预见,这样的“常回家看看”还不如春晚上让陈红多唱几年来得有效。 我以为法律只能是最低的道德线,一定要把法律与道德划上等号,这个社会就没法治了,结果只能是混乱一片,而且法条自取其辱成为笑话一柄。

 

  维珍空姐——维珍航空公司两名空姐因在微博上抱怨机上餐点难吃被法院判定对公司未尽忠诚义务而肯定了公司对其的解雇行为。我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相当不可理喻。就算空姐有“忠诚”的义务,那么忠诚的内涵是什么?机上的餐是只有空姐看得见吃得到吗?在我看来,其实这俩空姐就是说皇帝没有穿衣服的那个小孩。可见,皇帝新衣在天朝上下何其之多!我觉得更讽刺的是这个时点,当全国无数人在为斯诺顿翘大拇指恨不得颁他一个世界英雄奖杯的时候,我们却对一个说了真话而且对公司尚属合理化建议仅仅是形式有点瑕疵语气不够温和的话,就被以不忠诚的名义砸了饭碗。嗨,真是冰火两种天,差别待遇之差别不是一点点啊!

 

  江水泡饭——一张小学生在一碗看不到菜的午饭中开水龙头放据说是“江水”的图片让我看得挺难受的。说实话,那时候我死也想不到这是云南丽江永胜县东山乡孩子们的“生活习惯”。我倒是也有好一段“冷开水泡饭”吃的习惯,但那是什么时候?是改革开放前,没啥吃的,但是胃口不错,下午放学回家,扒一碗冷饭浇一点凉白开,呼呼呼一碗饭就填肚子里去了。当然,现在有时候菜不下饭的时候也会偶尔为之。只是你教育局的老爷们非要说这是孩子们的习惯,就太无耻了。吃习惯了和爱这么吃,绝不是一个概念。想想国家都“神十”了,孩子们还就着江水下饭,我看不是孩子们的习惯,倒是很多官老爷们的心肠已经麻木和冷漠地习惯了底层人的疾苦。

 

  限号离婚——“为了应对汹涌而来的离婚潮,南京主城办理婚姻登记业务量最大的鼓楼区婚姻登记处,遇到人多时,不得不临时启用离婚‘限号’措施,即排队预约领号牌,当天的号全都发放完毕,超出的第二天再来排。”尽管有生必有死,但是有结婚不必然有离婚。如果婚姻里的两个人真的走不下去了,离婚未必不是最好的选择。只是迎来南京离婚高潮的既不是婚姻走到了尽头,也不是有第三者插足。当然,一定要说第三者的话也行,只是这第三者,一个是“房子”,一个是“学区”。我每每看到我们的“政策性离婚”一波接一波的时候,我就特别地无语。是我们制定政策的人的脑子特别残,还是我们那些对策性特别强的人的头脑特别灵?当然,民政部门作为办理婚姻登记和离婚手续的部门自然对这种拆散人家的政策无能为力,不得已而为之的“限号”离婚,能限得了号,但限不了愚政的层出不穷。

 

  志军死缓——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之后在舆论一片哗然之中,北京二中院副院长白山云就“论罪应处死刑,为何从轻判决”问题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在几乎全国所有“主流媒体”上全文登载。人民日报更是以“彰显法治”、“体现平等”等评价予此案判决以高度肯定。以主张废除死刑的立场,我对法院适用“死缓”的判决并无异议,尤其是对经济犯,我不是支持腐败,而是所有只涉及经济的案件,我以为都可以不适用死刑,死刑仅仅开放于影响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的伤及人命的犯罪。但是这必须是基于我国实然法对死刑定罪的抑制,而在当下腐败已经成为严重腐蚀这个执政党的肌体几近亡党的地步,任何的容忍,其后果不可预测。而回到刘志军案本身,其审判过程的“马虎”,判决结果的“忽悠”,你中院副院长再据理力争,怕也是欲盖弥彰强词夺理。你都数罪并罚了,结果拿另“十年的滥用职权罪”当浮云,我这个刑法白痴的那点智商你也骗不过,还想忽悠谁呢?

 

  城管上访——七月八日,河南济源多名城管穿了制服到市政府大门口打出“如此工资待遇,何以养家糊口”的横幅,要求加薪。城管也是人,自然也是要吃饭养家的,我想,这条新闻所以被高度围观,就在于“城管”这个身份。我不想多说什么,只想提一个不怀好意的建议,那就是建议城管八小时之内穿制服工作,八小时外摆个地摊赚点家用补贴。咱不给政府添麻烦,可好?

 

  临终一面——事发地:湖南长沙;当事人:长沙中院、曾成杰之女。事由:曾成杰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其亲属有没有见最后一面的权利?法院是否可以在不通知亲属的前提下直接火化遗体?在已有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423条条文下,鄙人认为,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亲属对死刑服刑人有临终一面之权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有自由裁量:想通知亲属就通知,不想通知就不通知?如果司法冷酷到连基本的人伦都可以无视的地步,那我就要怀疑,我们要法治干嘛?法治的终极目的难道不就是人类可以最接近于世界的美好吗?咱不论比较刘志军的死缓,曾成杰的死刑是否服众,咱就说就算曾成杰死有余辜,但其子女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公民吧?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司法你保障否?刑法可以剥夺曾成杰一个人的政治权利,但与曾成杰相关的人的权利可以株连吗?至于长沙中院之后出现的“微博解释危机”就更加让长沙中院自置于更不利之境。而这些低级错误的背后必有不低级的“水深”。我们能看到究竟吗?

 

  史克渉贿——就葛兰素史克涉贿事件,媒体报道称:“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行贿。”“部分高管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旅行社以提取会议业务回扣、接受项目好处费等形式收受贿赂。”“公司还存在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旅行社开具假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套取现金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我怎么就觉得这是药品行业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明规则”呢?你说医改改了这么多年,结果是越改老百姓越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你相关部门真不知道其中的“奥秘”?我甚至想,这个葛兰素史克是故意的“上钩”违法,要不真没办法支持中国政府的反腐。

 

  李某某案——名人之后,纨绔子弟,游手好闲,屡屡犯事,直到升级至“轮奸”……民意之愤之怒之火,都可以理解。但是民意显然不能替代司法的程序,且众多的民意行为本身有违法律的原则与公义之精神。作为一个公民,乃至一个未成年人,李某某也有自己的权利。但是,汹涌的“民意”往往一意孤行,冲着让你名人身败名裂、盯着看你星二代好戏的心态,“痛打落水狗”。既然你认可死刑犯都有最后的权利,却不等眨眼的工夫,就把一个尚属“嫌疑”的人劈头盖脑打进了地狱。不是“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吗?在还未经司法判决的时候,民众直接判了有罪。如此,还要法院干嘛呢?还要证据干嘛呢?还要律师干嘛呢?律师作何种的抗辩,是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事情,你也指手画脚,要不直接律师、法官你们一起代表了算了。嗨,情绪的骇浪越来越疯狂,理智的清风却在偃旗息鼓……要真正培养公民意识和宪政理念,确实,道路崎岖而艰难!

 

  临武瓜农——其实,凡再涉及城管的任何事,我都不愿意再写。因为一是几乎月月城管有事,二是城管的恶行早已经罄竹难书。此回提及,是因为卖个西瓜就在城管面前突然倒地而亡的事情实在威武,哦,不,是发生在临武。而临武地处湖南省的南部,属郴州市,而提到郴州就让我想到“赫赫有名”的徐韬;至于破格提拔火箭提拔的事在湖南却还非徐韬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尤其是最近轰动全国的曾成杰案、唐慧案均出自湖南,写此条目的7月19日,当天某报,又爆湖南高考特长生胡乱加分……面对湖南,我理屈词穷,只能说它让我和我的小朋友们都惊呆了!

 

  七月流火—— “七月流火”的本意原是时间到了农历的七月天气就不那么热了,可是公历的七月却是火烧一般,于是现在很多人用“七月流火”来形容七月天气的暑热,想必这也是古语的变迁,约定俗成了,那就将错就错吧。今年的七月酷热异常,所以我特别愿意去相信发生在北京机场的爆炸、家乐福超市的砍杀、停车争执中摔死女童以及黑龙江敬老院的纵火等等一系列发生在这个七月的暴力事件,都与天热有关。听说北欧由于环境的因素,在那里生活的人们得抑郁症的几率较之其他地方要高很多。七月昏热的天气也让越来越多的人热昏了头脑。真无法细说这七月的此起彼伏的恶性事件,只能弱弱地期待清朗的天气、清明的局势早日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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