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明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粤1322刑初237号

 

博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22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明,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天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明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家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志明雇请刘某春等工人,去到博罗县××××水塘下村后记小组“寨角”山,擅自砍伐黄某华承包管理的生态公益林木(桉树)。同日下午,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黄志明抓获。经博罗县林业勘测规划所鉴定,被砍桉树的面积为2.8亩,林木立木蓄积为18.9立方米。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志明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志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志明雇请刘某春等工人,去到博罗县××××水塘下村后记小组“寨角”山,擅自砍伐黄某华承包管理的生态公益林木(桉树)。同日下午,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黄志明抓获。经博罗县林业勘测规划所鉴定,被砍桉树的面积为2.8亩,林木立木蓄积为18.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承包荒田合同、林业局证明、户籍证明、被采伐技术鉴定、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明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雇请工人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桉树),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查明的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志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小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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