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再次非法行医要判刑

中国有句老话“不为良相,即为良医”,医者父母心。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医生执业,与律师一样,也实行资格制度、注册制度。无上述行政许可,则可以违法甚至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点评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9号
 
1997年起,被告人桂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私自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擅自开设“吉祥诊所”开展诊疗活动,经营期间,该诊所先后多次被惠阳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每次被查处过后,桂某依然继续经营该诊所。2013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该诊所内抓获桂某,当场缴获笔记本1本、西药1批。 被告人桂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两起非法行医罪案,均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或死亡。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二案的判罚结果也是一致,都判了缓刑。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45号 被告人苏某福未办理医疗卫生部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约场村约场公交车站对面开设的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局分别于2011年11月1日、2012年5月17日和2012年8月16日三次对苏某福非法行医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12年8月28日,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局将苏某福非法行医案移送惠阳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17日对苏某福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其抓获归案。 被告人苏某福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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