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将受法律制裁

惠阳刑事犯罪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岑某某因其妻子利某梅与被害人罗某1有不正当关系,遂要求利某梅约被害人罗某1到仲恺技术开发区陈江某某酒店门前见面,并纠集被告人彭某某及另外四名男子于2017年5月26日晚21时许在上述地点强行将被害人罗某1带上车来到镇隆某某水库,恐吓殴打被害人罗某1。次日0时许,被告人岑某某、彭某某等人丢下罗某1驾车逃离现场,两被告人限制被害人罗某1的人身自由约3个小时。经鉴定:被害人罗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岑某某、彭某某被抓获归案。

辩护律师意见:

岑某某的辩护律师意见是:1、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备坦白的酌定从轻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岑某某亦无前科;2、本案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自身有过错。另外岑某某等人非法限制罗某1人身自由三个小时,涉罪时间很短。量刑应予以从轻为宜;3、岑某某被羁押的同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岑某某的一辆棕色帝豪轿车,该车系岑某某的私有财产,并不是非法拘禁的犯罪工具,不应作为赃物处理。

彭某某的辩护律师意见是:1、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积极接受改造;2、被告人彭某某主观恶性低,对社会没有危害;3、被告人系初犯,在本案中系从犯。综上,被告人彭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为:

被告人岑某某、彭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害人罗某1与被告人岑某某妻子有不正当关系、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人岑某某、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判决:

 

 

一、被告人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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