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法院交通肇事罪量刑尺度与实际案例

惠阳交通肇事案件辩护律师:惠阳地处惠州与深圳交界处,地理位置优势明显,人流、车流极大,交通事故数量也较多。交通肇事罪一直以来,被认为是“过失犯罪之王”,而法院判罚的实际案例,能生动、具体的看出当前实际司法的判罚尺度,作为惠阳、大亚湾法院担任了多起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辩护律师,我认为,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转移风险的不二法则。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交通肇事罪判罚量刑尺度
 
 

法院案号 案情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53号
 
2013年9月30日6时2分许,范某富驾驶粤L2A578套牌二轮摩托车载乘客罗某刚由深圳往惠东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沙田镇S356线112KM+200M处时与安某信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随后安某信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人曾某华驾驶的粤BQ5427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安某信当场死亡、范某富和罗某刚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安某信、范某富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罗某刚不负此事故责任。另查明,肇事车所属保险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将赔偿款人民币61万元汇入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被告人曾某华的家属于2014年3月19日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4486.24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曾某华表示谅解,请求对曾某华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支付巨额赔偿,换来较轻量刑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16号
 
2014年1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凌某辉驾驶粤Bxxxx6牵引粤Bxxxx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S356线113KM+850KM处时,该挂车的尾部与被害人郭某辉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辉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凌某辉并不知情,经交警部门排查对比,确认凌某辉驾驶粤Bxxxx6牵引粤Bxxxx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肇事嫌疑,被告人凌某辉于2014年1月13日主动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凌某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郭某辉不负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凌某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虽离开现场,但未认定逃逸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19号 2013年12月30日15时9分许,被告人张某通驾驶粤Lxxxx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G205线由惠州往深圳方向行驶,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G205线2966KM+950M处时碰撞行人奂某生,造成奂某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通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通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奂某生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被告人张某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事故发生后,司机张某通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认定自首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73号
 
2013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宏驾驶粤LM8172轿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G205线2955KM+0M处时与徐某斌驾驶的粤B0LM25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徐某斌驾驶的轿车再碰撞行人陈某豪、陈某娥、陈某秋、陈子某、陈某敏五人,造成陈某豪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陈某娥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0月1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豪、陈某娥的死亡原因均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休克死亡),陈某秋、陈某敏(经法医鉴定,均属轻微伤)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在现场将被告人叶某宏传唤到交警中队接受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叶某宏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徐某斌不负此事故责任,行人陈某豪、陈某娥、陈某秋、陈子某、陈某敏不负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叶某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聘请惠阳本地律师,积极赔偿,有效沟通,二死二伤,亦判缓刑。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0号
 
2013年9月29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叶某聪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G205线2961KM+900M处时碰撞文某武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某武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叶某聪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于9月30日16时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文某武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叶某聪对此事故的发生有全部过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文某武不负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叶某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肇事后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通过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补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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