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是刑事案件律师的基本功

刑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阅卷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不但阻力重重,而且具有较大的风险。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的证据材料,如果能为我所用,在法庭审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刑事诉讼阅卷一般包括一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查阅起诉书。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也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阶段经过审查后的结论性文件。律师的刑事辩护活动主要是针对起诉书进行的。所以,作为辩护律师就必须对起诉书进行认真慎重、仔细的阅读和研究,甚至于反复的揣摩、反观整个案情。查阅的主要内容有:
1、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4、被告人是否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5、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是否有一定身份的犯罪主体;6、被告人有无前科;被告人有无自首情节;7、案情有无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10、被告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条件。
二、查阅其他案卷材料。律师查阅的其他案卷材料包括:公安预审卷、检察院补充侦查和法院调查卷三种。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除查阅委托的被告人卷宗还应查阅相关的其他被告人的卷宗,如果其他被告人有另案处理的情况,也应作为共同犯罪的材料,调卷加以查阅。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阅卷是刑事案件律师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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