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多地实施盗窃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金3000元

审理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粤1303刑初53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案件详情】2016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惠祥茶庄某茶庄内盗窃被害人严某手提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现金20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4张。

2016年6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惠通旅店前台盗走被害人熊某黑色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59元),并用其手机内支付宝分9次共盗刷被害人支付宝人民币2924元。

2016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圩镇居委会“我的网咖”三楼旅馆301某三楼旅馆房内,盗窃被害人邹某1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799元)。当日1时许,邹某在惠阳区镇隆镇圩镇居委会“五月天”网吧某网吧发现陈某并报警。民警随即到达现场并将陈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被盗苹果5S手机2部及严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惠阳律师邱文峰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审判人员】审判员钟国雄

书记员  雷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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