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容留他人吸毒罪认定及量刑标准

被告人张某海经常向“啊雄”(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毒品冰毒吸食,或者与其朋友林某豪、林某贤一起吸食。2018年3月份的1天晚上、同年4月份的1天晚上、同年6月份的1天晚上,均由被告人张某海负责购买毒品冰毒、由林某豪、林某贤出资,3人一起在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鹊地村被告人张某海家中3楼吸食毒品冰毒。张某海于同年7月4日被抓获归案,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71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海,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2018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东县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海经常向“啊雄”(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毒品冰毒吸食,或者与其朋友林某豪、林某贤一起吸食。2018年3月份的1天晚上、同年4月份的1天晚上、同年6月份的1天晚上,均由被告人张某海负责购买毒品冰毒、由林某豪、林某贤出资,3人一起在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鹊地村被告人张某海家中3楼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张某海于同年7月4日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张某海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海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海向“啊雄”(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毒品冰毒后,分别于2018年3月份的1天晚上、4月份的1天晚上、6月份的1天晚上,容留吸毒人员林某豪、林某贤一起在其家里(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鹊地村)吸食。被告人张某海于同年7月4日被抓获归案。经对被告人张某海及吸毒人员林某豪、林某贤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林某豪、林某贤的证言;证人徐某1、范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查询信息、手机微信转账信息截图;辨认笔录;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某海的供述等。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海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国雄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蕙宇

 

附注:

罪行认定
第一,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第二,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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