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被害人睡着偷盗未遂,拍醒被害人要钱被判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闲逛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娣家门半开,潜入被害人家中,用手摸被害人睡衣口袋未发现财物,随后用手将被害人拍醒并跟其要钱,被害人惊醒后大喊,被告人逃离现场。

律师点评:扎根在大亚湾办理多宗刑事案件的邱文峰律师认为被告人甘应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有未遂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甘X钻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51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X钻,男,1981年6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452××××××××××××257,汉族,文盲,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华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亚湾区检刑诉(2020)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X钻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X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X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9日凌晨3时,被告人甘X钻在大亚湾西区新联村附近闲逛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娣居住的新联村联新路6巷9号房子大门是半开状态,趁四周无人,甘X钻拿开顶住房门的棍子潜入王某娣家中,用手摸王某娣睡衣上的口袋未发现有财物,随后用手将王某娣拍醒并跟其要钱,王某娣惊醒后大喊,甘X钻听后害怕就逃离了现场。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甘X钻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甘X钻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X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甘X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认罪认罚,且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有未遂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X钻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萧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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