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辩护与量刑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64号 2014年9月14日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在大亚湾区霞涌街道霞新村十一巷13号合伙开设香港外围赛马赌档,参照香港赛马会给出每场赛事赔率的同时设定最高赔率,每周三和周六接受周围群众现场或者电话投注,并向赌客提供香港马报复印件以供阅读,提供电视机、收音机给赌客收看或者收听香港赛马实况,每场比赛后,两人均在赌场直接用现金和赌客结算赌资。每期赛事结算后,苏某某、徐某某两人平均分配赢输金额。期间共接受投注22期,每期七到八场赛事不等,每期赌客十余人,累计赌资约6万元,仅2014年12月10日就接受11人投注,赌资达到12490元。2014年12月10日21时50分许,霞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赌档后,当场将苏某某、徐某某抓获,并在现场缴获赌资3935元人民币和500元港币、赌具和其他作案工具一批。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和赌资,依法予以没收。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95号
 
被告人温某某为抽取渔利,于2014年7月29日、7月31日替香港“六合彩”外围庄家接受第87期、第88期投注。两期共接受41人投注,投注额共51534元。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
二、缴获的赌资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33号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4年10月份以来,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街道办晓阳村华润小径湾工地生活区一工棚内设置投注点,接受他人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活动,从中抽取渔利。其中第138期接受40人次非法投注,投注金额为2054元;第139期接受29人非法投注,投注金额为3280元。2014年12月2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该投注点将赵某某当场抓获并缴获投注单、投注现金4895元人民币以及六合彩报纸。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缴获的赌资4895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赌资,依法予以没收。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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