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与法院案例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实务中难于区别:我们可以从大亚湾法院的实际案件来分析。
本院(大亚湾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群众外围赛马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而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望风、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在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组织他人参赌,通过接受电话投注、短信投注以及现场投注,利用外围赛马的方式进行赌博,因此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的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应认定为赌博罪。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和赌资,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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