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量刑分析(惠阳辩护律师)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8)粤1303刑初611号

 

 

2017年3月起,被告人陈炜杜从事网络贷款业务,通过手机下载“融族”等借贷平台软件,在借贷平台上主动联系需要申请贷款的客户,帮客户在借贷平台上提供申请,并根据客户需求制作一些申请材料,收取手续费,但因部分客户审核不过关,无法申请到贷款,被告人陈炜杜因不想将手续费退回给客户,遂虚构要登录客户微信账户关注公众号才能成功办理借贷为由,骗取被害人微信账号和密码,之后登录被害人微信账户将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并在被害人微信账户把其自己的微信删除,致被害人无法联系其。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陈炜杜通过上述方式实施了六次诈骗,共骗取款项共计18800元,其中被害人曾某2000元、钟某1200元、黄某1200元、杨某3900元、杜某4800元、纪某15700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人员于2017年12月1日抓获被告人陈炜杜,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炜杜已退赔上述六名被害人的全部款项,并取得六名被害人的谅解。

 

一、被告人陈炜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缴获的手机2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炜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炜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经司法机关调查,适合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2018)粤1303刑初631号

 

 

2016年6月7日,被告人何某聪伙同朱某1、袁某、朱某2、何某、罗某(均已判决)经预谋电信诈骗后,租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蓝华大厦A栋801房作为基点,按照约定由朱某1先垫付资金用于购买设备、支付伙食费、租房等开销,并由朱某1、被告人何某聪负责在婚恋网站(有缘网、百合网)注册用户,袁某、朱某2何某、罗某负责引诱作案目标,以谈恋爱为名取得作案目标的信任之后,虚构在深圳新建材店开张的事实,诱骗作案目标向由朱某1、被告人何某聪负责充当花店的虚假花店购买花篮,以此诈骗钱财。诈骗所得资金先还清朱某1垫付的资金,之后负责引诱的人占七成,负责充当花店老板的人占三成。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何某聪等人以上述作案方式诈骗被害人赵某23460元人民币。朱某1、袁某、朱某2、何某、罗某(均已判决)相继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某聪经网上追逃,于2018年6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何某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鉴于被告人何某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563号

 

2017年11月1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春伙同他人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五月天网吧对面路边,以掉包分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某o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60元)、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后逃离现场,随后通过P0S机刷走银行卡内的6150元和ATM机取走银行卡内的20000元;2018年3月1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春伙同他人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白云坑金某2庭隆江猪脚饭店门口,以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严某小米手机1部、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后逃离现场,随后通过ATM机和微信取走银行卡内的30000元;同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春伙同他人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XX工业区信兴荣厂路段,以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何某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79元)、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后逃离现场,随后通过ATM机取走银行卡内的11000元;同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春和赵某等人(另案处理)驾车来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作案车辆1部。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1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6月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

 

一、被告人刘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范昭香经济损失人民币27110元;退赔被害人严淑英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何玉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2179元。缴获的作案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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