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辩律师:刑事辩护要防左也要防右

   作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王万雄 
在刑事辩护的现实中如下两种情形并不少见:一是被告人明显有罪,但辩护人却做无罪辩护;二是指控犯罪的证据存在十分明显的问题,但辩护人却做罪轻辩护。
前一种情形属于“太过”,后一种情形属于“不及”。“太过”或“不及”的辩护方式对被告人都是有害无益的。
《黄帝内经》上说,“未至而至,此谓太过, 至而不至,此谓不及。 ”疾病发生发展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体机能的“太过”与“不及。”中医治病就是调节这种“太过”与“不及”,使之趋于平衡。
刑事辩护中的“太过”与“不及”也是一种病,需要矫治。
“太过”的辩护,动机堂而皇之,目标也设定的“高大上”,多数情况下是在迎合当事人和看客的心理,因此辩护人在法庭上总免不了哗众取宠,表面上言辞热切但理由空洞无比,说起来头头是道但逻辑混乱不堪,采取此种方法辩护的律师要么缺知识、要么缺道德或者两者皆缺,也就是说,采取这种辩护方案的律师,是在用虚张声势的伎俩掩饰自己的无能和不负责任。
“不及”的辩护,律师角色错位,目标低矮,人格虚弱,自信沦丧,行为猥琐,言语唯诺,在法庭上多数情况下是在捡拾公诉人咀嚼后的残渣但还觉得津津有味,持这种辩护方案的律师,以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幌子,实则明哲保身,这种辩护行为的本质是对律师职业的亵渎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出卖。
《皇帝内经》上说:“太过者暴,不及者徐,暴者为病甚,徐者为病持。”“太过”的辩护,因为过分脱离案件事实和法律,辩护德性乖张,辩护壑洞大开,给予了控方更多现场围剿的机会,这种辩护犹如“暴病”,让当事人“死”得更快;“不及”的辩护,因为过分地无限制地退避让渡,致使诉讼时机丧失,这种让公诉人事后都鄙视的辩护犹如癌症一样的“慢性病”,最终还是让当事人必死无疑。
“太过”与“不及”的辩护,看似有别,本质无异。“过犹不及”,“不及胜于过之”,二者半斤八两。“太过”或“不及”的辩护,都可致当事人万劫不复。
“太过”和“不及”两者都是病,但从现实的辩护情形来看,“不及”这种病更加由来已久,是一种顽疾,有很强的承袭性和传染性,这种哀求式的辩护比“太过”的辩护对被告人的伤害更普遍、更深刻,因此治疗起来也更加困难重重;“太过”的辩护虽也是病,但此种辩护天生就有一种实现公平、正义的侠义精神,并有放大控方缺陷、平衡控辩护双方现场地位的功能,从当下的辩护环境来看,这种精神与功能不可以没有。
《黄帝内经》强调以适度与均衡的方法调节“太过”与“不及”。这一观点对刑事辩护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刑事辩护之道与中医治病之理还是有别的。总结几十年的辩护经验,并基于目前的辩护生态,笔者认为,大多数刑事案件选择“稍过”、“少过”、“略过”、“微过”的辩护策略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可能更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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