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趁人睡着多次窃取财物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一、2016年4月16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邱协明在大亚湾区西区世纪城网吧,趁被害周某志睡着时,将其一部Iphone4s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格为258元人民币。

二、2016年5月14日6时46分许,被告人邱协明在大亚湾区西区世纪城网吧,趁被害陈某盼睡着时,利用刀片将被害人的裤袋割破,然后盗走了被害人裤袋里装的一部VIVO手机。经物价鉴定,被盗的vIv0手机价格为1949元人民币。

三、2016年5月22日6时许,被告人邱协明在大亚湾区西区智能网吧趁被害孙某祚睡着时,孙某祚的一部Iphone6PLUS手机盗走;然后又趁被害李某1生睡着时,李某1生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孙某祚被盗的Iphone6PLUS手机价格为4692元人民币李某1生被盗三星手机手机的价格为623元人民币。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邱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75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协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邱协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协明,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协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6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邱协明在大亚湾区西区世纪城网吧,趁被害人周某睡着时,将其一部Iphone4s盗走。

2016年5月14日6时46分许,被告人邱协明在大亚湾区西区世纪城网吧,趁被害人陈某睡着时,利用刀片将被害人的裤袋割破,然后盗走了被害人裤袋里装的一部VIVO手机。

2016年5月22日6时许,被告人邱协明在大亚湾区西区智能网吧趁被害人孙某睡着时,将孙的一部Iphone6PLUS手机盗走;然后又趁被害人李某1睡着时,将李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

经物价鉴定,周某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格为258元人民币;陈某被盗的vlv0手机价格为1949元人民币;孙某被盗的Iphone6PLUS手机价格为4692元人民币;李某1被盗三星手机手机的价格为623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邱协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协明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协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16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邱协明在大亚湾区西区世纪城网吧,趁被害周某志睡着时,将其一部Iphone4s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格为258元人民币。

二、2016年5月14日6时46分许,被告人邱协明在大亚湾区西区世纪城网吧,趁被害陈某盼睡着时,利用刀片将被害人的裤袋割破,然后盗走了被害人裤袋里装的一部VIVO手机。经物价鉴定,被盗的vIv0手机价格为1949元人民币。

三、2016年5月22日6时许,被告人邱协明在大亚湾区西区智能网吧趁被害孙某祚睡着时,孙某祚的一部Iphone6PLUS手机盗走;然后又趁被害李某1生睡着时,李某1生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孙某祚被盗的Iphone6PLUS手机价格为4692元人民币李某1生被盗三星手机手机的价格为623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邱协明曾因盗窃于2012年2月7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3月9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邱协明于2016年7月5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妈庙派出所干警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邱协明的身份情况,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周某志陈述,证实在2016年4月16日4时许,其在西区世纪佳城网吧上网睡着时被偷走了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

2、被害陈某盼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5月14日6时许,其在西区世纪佳城网吧上网睡着时被偷走了一部VIVO手机,发现右边裤袋被割破了。

3、被害李某1生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5月22日6时许,其在智能网吧上网睡着时被偷走了一部白色三星手机。

4、被害孙某祚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5月22日6时许,其在智能网吧上网睡着时被偷走一部Iphone6PLUS手机。

(三)被告人邱协明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4月份,我在西区世纪佳城网吧盗窃了一部苹果4S手机;2016年5月份,我在西区世纪佳城网吧盗窃了一部金色VIVO手机,把被害人裤袋割开盗走手机的;2016年5月份,我在智能网吧盗窃一部银色苹果6PLUS手机,接着在该网吧上偷了一部三星手机。

(四)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周某志被盗的Iphone4s手机价格为258元人民币陈某盼被盗的vlv0手机价格为1949元人民币孙某祚被盗的Iphone6PLUS手机价格为4692元人民币李某1生被盗三星手机手机的价格为623元人民币。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作案地点分别位于世纪城世纪佳城网吧、新园华府智能网吧。

(六)视频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邱协明三次盗窃的过程均被监控拍摄到。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75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协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邱协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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