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见闻录5 ——驻所检察官手记

十、减刑、假释、还是直接出去,这是个问题(一)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是最近社会的一个热点,在整个社会面临公平正义成为公众“兴奋灶”的背景下,刑罚执行制度的不公平以及虽然公平但未必正义的一些弊端格外能引起看客的兴奋,以至于有人甚至说“办案的管抓人、看守所管放人”,把刑罚变更执行说成是拿钱放人的交易,这样说,我个人认识,有失公平,不负责任。看守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当然不像坊间想象的那么黑暗、一无是处,当然更不会像制度里面规定的那么光明磊落、公平公正。
其实,罪犯服刑根本就不是看守所的主业。最初设计看守所制度的时候是否考虑到了看守所作为短期服刑者服刑场所的问题,我们现在已经不得而知了,但是似乎从一开始,看守所就注定要成为短期服刑者的家园,我翻阅建国初期的第一版《看守所条例》,里面提到“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不必投送劳动改造场所,留在看守所内服刑。”,说明短期服刑犯在看守所内服刑,是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惯例。
既然看守所里面有一部分服刑罪犯,那么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就不可避免的会面对有中国特色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了。
我一直觉得中国式减刑制度存在本身就有一些名堂,果然,这一说法后来通过学习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心证。中国式减刑制度是一种选择性减刑制度,也就是说,是由执行机关选择部分罪犯享有的一种“表彰”,这与意大利这种典型的“一般减刑制度”完全不同,意大利采取罪犯服刑一段时间,不犯错误就自动减刑的制度,使得“不减刑”作为一种例外的惩罚而存在,我国的国情就是人多,事情多,所以一般减刑制度不肯能被理性的决策者选择,所以中国式的选择性减刑制度是中国自身法制进化的必然。西方另一个主要流派代表就是美国的假释制度,通过假释考验期来甄别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而并不直接减少判决的刑期,比如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诉讼法就采取了美国式假释制度,而不存在所谓的减刑。
我国刑诉法虽然继受来源甚广,神马苏联、德国、日本等等浮云,但不免有传统文化成分。我国上对于刑罚向来存在两面性,对于贵族、官员、富人分别给予刑罚上的特权,本来就是我国刑事司法传统、历史文化应有之义。早在西周时期,就有所谓赎刑之说,这种历史渊源甚至影响了我们的语言体系,今天的成语“立功赎罪”,就是古代赎刑制度给我们语言留下的深刻烙印。在西汉时期,赎刑甚至成为贵族和官员的特权,并且写入制度,赎刑文化和贪腐文化共同组成了中国传统文官生存体系的一部分,以至于不懂得弄钱的司马迁被“去势”这件公案在我看来根本就不怪汉武帝,而怪他没有贪污腐败,没有钱赎刑。在我国普通人的思维DNA里,“立功”、“花钱”和减轻刑罚(包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根本就是划了等号的!所以,今天我们国家减刑、假释并立,奖励性减刑的制度,从根子上来看是封建赎刑制度的延续,假释制度,也基本上是披着美国进口外衣的中国老农而已,唯一进步的就是,至少这在形式上不再是贵族和官员的特权了。
目前,看守所普遍采取推荐减刑(假释)制度,由管教为单位,分配名额或比例,推荐“优秀”的服刑犯,经有关机关审核(主要是检察院),送到法院去走个程序,法院发下一纸红头,然后便减刑(假释)成功了。
减刑和假释的区别,学法律的人一般都明白,减刑是刑期的减少,假释是实质的释放但法律上刑期却没有减少。所以我们国家对于减刑的时间限制尚算比较严格,而假释则要求服刑时间必须超过实际刑期的二分之一。在对待减刑和假释的态度上,我国大部分干部和群众表现出了一贯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假释制度非议甚大,而对于减刑却认为是人之常情,这与我国近代以来一直引入西方司法观念的溃败有极大关系。近代美国诞生的假释制度以来,虽然对美国假释制度的研究和非议一直很多,但不得不说,在自由刑为主的当今人类世界,假释制度可以很好的改善自由刑本身在矫正犯罪领域的一些缺陷。但是在我国,假释制度完全成为了“早点回家”的代名词,名声之臭,仅次于保外就医,对于没有病,或者没有办法让自己有病,又不想服刑的人而言,他们往往想办法办理假释,早点回家。因此,我发现司法界的人们普遍对假释制度十分反感,这当然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虚置有一定关系了。从看守所的角度而言,他们也不希望服刑罪犯假释,因为看守所多为短期服刑者,多为刑事犯罪、惯犯,如果假释以后再犯罪,会影响看守所的名声,但减刑就不一样了,减刑以后,刑期已经不复存在,管你出去以后杀人放火,与我何干?
就这样,在社会认知和有关监管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看守所的假释基本上边缘化,成为极少数职务犯罪者的个别特权,而减刑则成为主要的奖励、调动、管理留所服刑犯的手段。
目前看守所减刑主要为管教推荐,弊端已经是路人皆知的了,为此,在检察机关监督力量的推动下,看守所减刑也进行了一些改革,比如由犯人投票表决选举减刑,但对此,我依旧持保留态度,减刑制度本身的缺陷怎么可能通过在犯人中实现所谓的“民主”来克服,这是多么荒谬的逻辑啊,而且,所谓选举得票高的减刑,依据又在哪里呢?如果不能改变中国“立功赎罪”式减刑制度本身,在这个沙滩般的地基上,什么高层建筑也是不可能存在的,所谓的公平公正更是水中花、井中月,如果要我说的话,直接取消减刑制度,大幅度适用假释的道路或许真是符合现代法制文明的康庄大道呢,可惜的是,人生本没有回头的路,国家政治制度也是一样,我们错过了一次,也不会回头。而且,即使制度再完善,面对我国花钱赎刑的传统文化,和复杂错综的社会关系网,作为司法工作者的我们,能否无限接近自己内心的正义,恐怕真是一个永远的未知数吧。
十一、减刑、假释、还是直接出去,这是个问题(二)
除去减刑、假释这些还算说得过去的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问题以外,真正问题多多,拉无数英雄折腰的,还数真正的老大哥——暂予监外执行,另外他有一个大家都常听说,但只能算是近义词的表述——保外就医。
为了让观众有更强的代入感,我决定依旧使用保外就医来表述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监管同行请勿怪,要照顾非监管领域观众的感受。
最近,我国刑罚执行领域出了一个大笑话,就是所谓的“最后一个流氓”案。具体案情我就不交代了,大家可以自己去度娘,我只能说,这个牛玉强案件反应了监外执行领域的一个小小的问题,但这个问题背后,却是监外执行问题自身的漏洞百出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巨大隐患。
保外就医制度本身,是人权的巨大进步,这是必须要肯定的。在现代监狱诞生以前,据说每天被关押致死的人是实际被判处死刑的10倍,这样的黑暗岁月当然不可能在昨日重现了。现代文明国家建立以来,自由刑本身不剥夺生存权已经成为通例,而且监狱医院也不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医院,所以,服刑犯具备一些必须要医治疾病的情况,就应当使得其得到更好的治疗条件。但理论上,可以被保外就医的必须是仅仅限于严重的传染病或者有生命危险的疾病,必须由监狱医院以外的医院收治的,而且,如果这种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依旧应当继续收监服刑。当然,在实践当中,尤其是监狱存在所谓的“死保”的现象,事实上是“不死不保”、“保则必死”,这是中国式的一管就死的典型,但是也是无奈的必然。
但是,目前我国保外就医制度却如同一头老牛拉着一车重物行走在山路上一般,步履蹒跚。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决定程序简单、决定理由老化
保外就医决定制度过于简单,监外执行体系流于形式,缺乏法治和社会公信力。由于罪犯的保外就医是行政权力,对于监狱而言,决定者是监狱本身,虽说还要去省监狱管理局盖橡皮图章,而且监狱管理局有时也会发挥“监督作用”(如已经被查处判刑的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某部门负责人搞的保外就医一个2万元“收费”,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毕竟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说难听点就是自己说了算;而对于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犯而言,其决定权就是当地的公安局,也就是看守所的领导,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说了算。我姑且不说没有外部力量的直接有效监督,就算有那么一个两个单位来监督一下(比如检察院),对于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的决定而言,还是显得太过简便易行了。
再看看保外就医的决定理由,司法部的那个《目录》都十多年没改过了,我发现我们国家的立法真是很有意思,越是需要与时俱进的法律,修改起来越是困难,越是修改不修改与老百姓利益关系不大,甚至是无所谓的一些法律的,越是常换常新。我不懂医学,更不会瞧病,不是老中医、老军医、江湖郎中,但我知道一件事,十多年以前对于重病、大病的认识与现在应该不一样,同时,医疗技术和条件也不一样,基于这种常识,北京的领导们就不能高抬贵手,稍微改进一下那些多年不便的各种“暂行”条例们吗?
再加上我国一贯的法律“兜底”条款的存在,什么其他情形之类,更加加剧了普通大众对法律制度的不信任感。
二、个别自残保外、关系保外、虚假保外以及保外以后再犯罪的个社会带来的伤害,极大的打击了保外就医制度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其实所谓关系保外嘛,很难界定的,不过嘛应该是个别的,因为每次抽查都是个别的嘛。我不懂医学,不过有人懂的,比如我们省的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处长,他就是懂的,他偶尔在巡视中随便翻开一个保外就医档案,然后淡淡的说一句,这个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那个也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还好,都是个案,不代表任何情况。我只想说,大家都去学医吧,好歹是个一技之长吧,我也想学,老了,没人收了。
我很佩服自残保外的人,非常勇敢,但有一点,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变相鼓励勇敢,那或许这个国家需要勇敢的时候,未必就有人勇敢了。自残保外的也是个例,而且技术含量很高,搞不好,就成了自杀了,我听过很多成功的例子,当然不成功的也很多。
保外以后再犯罪的,讽刺的并不是保外就医,而是这个自认为现代化的现代社会刑罚执行制度到底组织了多少人再次向他们的那些地方靠拢呢?谁也统计不出真实的数字,司法部的再犯罪数字在某年居然全国降低到了个位数,以至于司法部自己也不敢相信,去问最高检,最高检把自己的数字给司法部看,可是这个数字就真的完全真实?司法部也说了,只是一个参照而已,用词准确,数据这个东西,真的只能“掺造”,至于谁掺谁造,大家心知肚明,这不是一个法治问题,也不是政治问题,是个社会问题。
保外就医,在人民心目中什么形象,我不想说,我劝大家不要相信问卷调查,或者什么公检法机关“三下乡”活动总结之类的东东,自己去街边问问卖菜的,摆摊卖水果的,修自行车的,我相信,虽然文明传承数千年,但这个国家的真理,永远掌握在那些人手里,无论谁当皇帝,何朝何代,只要留在中国,下这盘棋,终究面对的是亿万百姓。
三、动机
对于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而言,最大的保外就医动力在于钱,以我国目前的经费保障机制而言,作为国家法定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和看守所其中的一部分不但得不到应当得到了国家拨款,还承担了干警津贴、福利甚至工资奖金的支出压力,有些还要向“管理者”交租子,在这样恶劣的经费环境下,什么犯人吃的差、小卖部东西贵都是浮云,真正要命的是那些病人,他们要是病了,不但不能干活,治病还要钱,有些时候为了保证他们不死就已经是巨额开销了,更何况治病?这个时候,你敢跟监狱、看守所谈法制?谈程序?谈公平正义?我要是他们,也不跟你谈,你要是再来骚扰,我最多一句国骂。
为了生存,人是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的,更何况是养着几十个、几百个警察的一级机关?所以,拯救保外就医制度,拯救司法公信力的,绝对不应当是司法者本身,因为他们活得就已经不容易了。
十二、驻所检察——或许是不得已的司法存在
其实早在上学的时候,我就对中国的司法史产生过兴趣,不过由于见识所限,当时还基本上不了解检察机关。后来加入到了检察机关,再回忆小时候所读的一些历史,有会产生一些新的思考。
虽然每年全国政法会议都会热火朝天的讨论司法改革问题,但是在我看来,新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次真正的“司法改革”就是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取消了检察院,这是唯一一次真正触及到司法制度和司法权力根本配置的改革,当然,结果大家都知道了,1978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两年以后,中国恢复了检察院的编制,也恢复了原先的司法秩序。后来当然还不断有专家高呼取消检察院、解散检察院,并且写了很多调研,我也看了一些,写的很好,不过我根据他们的理论稍作研究,发现他们的建议确实很好,不但应该取消检察院,还应该取消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等……可惜这样的话,谁敢同意呢?所以,我可以信念坚定的说,像他们说的那种“司法改革”暂时不会到来,在可以看见的将来也不会到来,检察院无论背负什么样的名声,总比没有好,不信走着瞧。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我看来,现有的司法体系当中,即使监督作用不大,监督效果不好,甚至监督地位不明,但检察机关这个自己买自己帐的法律监督机关还是要必须存在下去的,就以看守所为例,(根据我们处长的研究)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以后甚至取消了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督的条文,但看守所也没有把我们轰出去,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检察机关的存在,为中国式司法制度提供了缓冲、辅助和救急的作用,同时也是自古以来“三法司”传统法治平衡秩序的延续。
提到三法司的问题,不得不说我国传统力量的伟大,其实在清代三法司中,除了刑部一个实务部门以外,大理寺和都察院都是务虚机关,都察院好歹还代管了国都城区的治安,算是半个派出所吧,大理寺除了有个大牢以外根本什么都不干,但是,这种传统的三角形平衡下的专制刑事诉讼体系却被英国人惊为天人,才有了后来的现代司法体系。
今天我国的驻看守所检察制度是在1978年恢复检察院名称之后逐渐建立起来的,一开始只是轮流派驻代表,到后来在高检院的推动下,各级地方检察院在辖区内的看守所设立驻所检察室。虽然,至今还有一大部分的驻所检察室没有得到我国行政机关合法性的认定者——编办的追认,不能挂出象征一级机关的黑字小木牌,也不能使用虽然是木头的,但是据说有效的公章,但是全国基本上所有的看守所都设立了驻所检察室,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奇迹。
不要以为检察机关的代表每天在看守所鬼转、睡大觉、喝茶吹牛,就不是为中国检察事业做贡献,这种逻辑是大错特错的。我们国家每年预算和不算预算的大部分都用于维护这个国家的稳定,但维护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每年,机关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大部分公务开支,无论是发文件、还是买胶水,都是为了这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如果这个道理都看不懂,那你们也不会理解检察机关的司法作用。国家稳定,需要更多的人无所事事,而不是整天干事。更何况,检察机关并不是无所事事,而是做了很多事情,只是未必产生了很多效果,所以很多人感觉不到而已。
检察机关在看守所这一国家机器敏感部位存在,就是为了给国家机器和社会之间留有余地,一方面,在日常情况下,通过日常性的监督保障其平稳运行,一方面在突发事件下,为大局作出贡献。但是对于这个大局的问题,各方面理解不同,所以会有不同的认识。比如,改变中国司法进程的“躲猫猫”事件中,当地驻所检察的表现就不尽如人意,最终跟看守所一样付出了代价,并且把全国同行都一起拖下水付出代价,这件事以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都成为看守所责任事故的共同责任人,从监督者变成了责任方,这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但这也是一次转变的契机。虽然“躲猫猫”的案发只是一个意外,但案发的背后是一个必然,是检察机关的旧的监督方式(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不去转变,就可能一个一个的被所谓的“意外事件”拖下水,成为事故责任方,最终付出全局代价。“躲猫猫“以后,监所检察部门开始大规模介入看守所的日常运转,这也印证了突发事件促进司法进展的规律。
然而,转变不是用嘴就可以做到的,甚至有可能用嘴转变会变歪。以看守所为例,改变以后的归责体系(就是发生责任事故驻所检察连带承担政治责任)迫使更大的监所检察投入,包括人力、装备,但这不可能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从行为学的角度看,这只会导致更大的隐瞒动机和政治风险,现代社会的社会基础是建立在信息交流速度几何级数增长之上的新的诚信透明体系,原有的一些“权术”在现代科技面前已经螳臂挡车,取信于民,也包括取信于自己,需要新的思维、新的手段,如果没有这些东西,就算把全国看守所的监控屏幕都拉到北京去,都不会得到任何想要的结果。
但回到题目上,驻所检察又是必须存在的,无论背负多大的风险,又不能轻易放弃,如果把驻所检察撤走,让看守所直接面对社会,后果会怎么样呢?所以,通过最后的这一节正文,我也希望每一个读者能关注到驻所检察的发展,引用一个笑话段子,结束本书正文部分。“一次,某省常委开会,讨论一笔财政剩余款项的用途,有两个申请,一个是改造监狱设施,一个是改造幼儿园设施,会上争论不休,一位老常委沉默不语,突然拿下眼睛说,你们中的谁还打算去上幼儿园?话音一落,全场寂静,2分钟后,全体通过改造监狱设施。”
结语
看守所,看上去离我们每一个人都很遥远,但是这条通向远方的路又并不长,或许有一天,某个人,都有可能会和这里有一定的关系,所以,我希望每一个检察人,不要把眼睛盯着公诉人,如果没有了羁押和执行的正义,那司法还玩点什么呢?
外之章——一些不知道往哪里摆的乱写章节
看完我规划的三章内容,大家一定大呼不过瘾,我也觉得好像漏掉一些什么,但是只能慢慢想,所以一些不知道往哪里摆的章节,作为附章,写多少算多少,给大家弥补一些遗憾吧。
一、看守所小工厂——管窥“中国梦”
我曾经听我一个小表弟(20岁,已下海做生意3、4年了)提起一个关于看守所小工厂致富的故事,作为这一节的引子。他说他认识一个生意上的朋友,毫不讳言自己是如何挖到第一桶金的,讲自己刚中专毕业创业的时候只有5万块钱,还想学别人做实业,就接了一批生产手工艺品的订单,买了原料,发现自己还剩下2万块钱,既没有厂房,也没有工人,知道自己因为根本没有经营经验,所谓的创业只是做梦而已,不过,很快一个高人指点使得他的实业之梦变为现实了。在别人的指点下,他找到了当地的看守所,花了不到2万元就打通了看守所了关节,说服看守所帮助加工他的订单,看守所里面有厂房、有工人、有设备,他只需雇2个熟练工人对犯人进行培训就搞定了,于是依靠看守所,他在没有厂房、没有工人、没有设备的情况下成功的发展了实业,经过数年的经营,成为了“企业家”。小表弟在讲这个故事的时候,是羡慕的,或者每个中国人对于这样的创业之路,多少是有一些艳羡的,至少是眼馋吧。
听了这个故事以后,我思考了很久,在考虑一个问题,什么是“中国梦”,“中国梦”又在哪里。
我另一个表弟,24岁,他从小接受相对西化的教育,高中,大学都在海外就读,尤其是其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毕业以后,对美国文化甚为推崇,尤其是对于“美国梦”的认识。他告诉我,美国之所以强大,是因为其认可以“努力、积极劳动、发挥个人特长”为内涵,以为社会带来效益为目标的美国精神,无论你是什么出身,什么肤色,能给美国带来多少,美国就能给你带来多少,但是在中国却不行,到处都有明显的不能再明显的“玻璃门”,他跟我说了很多,我都可以理解,但是我反问他,你觉得中国是什么样子呢,“中国梦”又是什么呢,他有点答不上来了,不是他不够聪明(智商据说170),而是他离中国太远了。
人不可能无梦想的活着,虽然梦想可能会有远有近,但是却时刻困扰着每一个人。有时候,我在监区里漫步,也会感受到人对于梦想无时不刻的渴望。比如在打饭的时候,比较活跃的值日员会在铁门前半开玩笑的高喊,再给点肉吧,我能理解这种渴望,一方面是对有限食物的无限遐想,另一方面则是让自己更像一个普通人,无论从哪方面看,那都是一个有梦的人。
那“中国梦”是什么呢,今天,幼儿园的小朋友们可能更加接近社会的真理和毫无掩饰的现实。当大官、发大财、出国等等,孩子的梦想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梦想,虽然我们的媒体对此持批判态度,依旧变相承认国民集体沉浸在某种难以表述的梦想中。冷酷一点讲,“中国梦”从很久远的时代,到上个世纪初叶,再到现在,其核心内容都围绕在一个节点上——低成本、高效益、拒绝被规制。看守所小工厂算是“中国梦”的样本之一了,对于看守所这个国家机关而言,永远不可能通过生产加工完成原始资本积累,所以它势必要为某些人的原始资本积累降低成本。
不过我所说的“中国梦”并不局限与中国或者中国人,而是与“美国梦”所渲染的精神实质形成鲜明对比的一种想法和社会氛围。我从来没有说过“中国梦”就不能推动社会进步或者经济发展,也绝不代替读者对此进行道德批判。上个世纪初叶,在中国的上海——这个东方的纽约,来自世界各国的人也怀揣着“中国梦”而来,寻求一夜暴富和醉生梦死,上海得以从渔村一步步变为“十里洋场”,变成中国(也是今天中国)最大、最繁荣的都市。“中国梦”缔造出的繁荣和发达绝不逊色于“美国梦”,如同今天的北京、上海、广州,其繁荣程度绝对不亚于所谓的西方发达国家。
我唯一对“中国梦”的疑惑在于,这样的梦想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的问题。中国男人喜爱武侠小说,总希望能练绝世秘籍,然后变成到处吃拿卡要、娶很多老婆的“大侠”。中国女人喜爱各类内容荒诞的言情小说,梦想有一天被京城的“少爷”看重,嫁入豪门,瞬间成为社会上层,坐着迈巴赫、布加迪威龙兜风。但是就算这样故事有可能变成现实,但如此低概率的梦想如何可以支撑社会稳定,如何保障梦想故事里面的“大侠”、“少爷”们的天下能让他们稳定的享受呢?所以我们的社会里面才会出现种种让人难以忍受的“事件”,从2009年的“七十码”、到2010年的“来回四次压死小孩”,从2009年的“扶老太太成被告”、到2010年的“老太太街边倒地无人敢问”,外面的世界逐渐变得让人难以启齿了,中国人却还在沉浸在混乱的梦想里不能自拔。
看守所工厂也不是全带来一夜暴富的成功,也有失败的例子,比如,一个做化妆棉的老板就因为成品里面被犯人故意添加头发,被外商索赔,几乎破产,毕竟,廉价的东西都是有风险的,劳动力也是一样,要不然古人怎么说,“花钱买平安”呢?
或许,更多的国人,需要一个看守所,让他们真正直面自己的梦想,直面自己的“中国梦”。
二、深挖犯罪,到底是对还是错
对于看守所权力设置,司法改革派一直呼吁划归司法行政部门所有。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介绍,在 1983 年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时,监狱、劳教所从公安部剥离出来,当时中央政法委也曾考虑过要将看守所一同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但顾虑当时的特殊情况,一是‘严打’需要,一是当时司法部刚成立,接受能力有限,就暂缓移交。”1983 年,监狱脱离公安部门体系,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看守所暂缓移交,不了这一缓就是 28年,看守所却依旧由公安部门监管,“侦羁分离”的改革,似乎远未寻到出路。除去大家列举的“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可以方便侦查“这一理由以外,公安部的最主要理由之一,就是所谓的深挖犯罪了。
2006 年时,公安部网站的一组数据给呼吁“侦羁分离”的学界泼了凉水, 2006 年,全国公安监管战线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线索 51.6 万余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 23.5万余起。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公安机关俨然开辟了刑侦“第二战场”,看守所作为一个羁押机关的中立性全无,甚至越发有走火入魔之势。尤其是深挖余罪作为看守所的一项考核标准存在,使得看守所完成所谓的深挖余罪指标根本不能含糊。
打开中国学术期刊网,对于深挖犯罪的存废,俨然是一个擂台,公安一派的学者都大谈深挖犯罪的重要性。而学者都一律指责该行为侵害了看守所的中立性,使得看守所沦为刑事司法的第二战场。
群众路线是我国一贯的政治路线和司法路线,这一点,我不用多说,大家都是明白的。在刑事司法领域,尤其是在侦查阶段,我国法律对于群众路线的认可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所谓的“扭送”制度就是群众路线的典型代表。就此问题,也有很多的讨论,西方国家不认同群众路线式的刑事司法,不鼓励见义勇为等非自力救济行为,主张个人保护好自己的领域,不能保护的时候应当借助公权力,这种主张本身是否正确也有待商榷,但是片面的强调群众路线、公共利益的观念也有可能酿成悲剧。比如我们这里就有大学生(家里条件尚可、本地人)非要去抓另一个大学生(外地人、生活所迫、打工)偷一辆价值10元的旧自行车,结果被对方当场用裁纸刀捅死,最后那个外地大学生被判死刑的案件,这种案件的案发在西方国家的法律思想中就无法解释,但在我国,处理结果就可以理解,最后该本地大学生还被追认为烈士,这在西方国家更是不可想象的。当然,西方国家的个人本位思想也有问题,很多当街行凶的行为根本无人问津,不像我国,没有人伸出援手也就罢了,连围观的人都没有,这种社会逻辑下,基于个人本位的安全完全依靠个人防卫也是不合理的。
深挖犯罪理论也是群众路线的产物,也是中国本地特色的刑事司法物产之一。我国我刑法是典型的有罪必究式公权刑法,以有罪推定为其内心本源,且不说完全沦为形式的追诉时效问题,单看对于强制措施的滥用和莫名其妙的解释,也可以看出公权刑法的特点——强调查处、忽视保护。在这种体系下,一切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都应当使用各种手段挖掘,并且,不得被隐匿,所以我国的刑事侦查机关才会有以案件数为标准的考核,虽然这种考核存在争议,但我认为这是法律指导思想导致的必然。很自然的,在追究犯罪行为不受约束的情况下,看守所肯定不会具备很多学者所谈的“中立性”,作为充满罪恶的地方,而成为刑事侦查的一个巨大战场。
从公安部的角度来看,看守所深挖犯罪线索的破案率高,前期核实成本低,而且对一些重特大案件的侦破确实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有些案件,如果没有看守所对举报线索的渴求,就不可能被侦破。
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这是一件利大于弊的制度,这项制度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偏差和问题。
首先是考核压力下看守所疲于深挖线索,影响主业的问题。看守所毕竟是用于关押未决犯罪嫌疑人的地方,在这样地方进行深挖犯罪的考核,并且和奖金收入挂钩,的确已经事实上影响了看守所的基本业务,我印象中,每次参加动态分析会,所长都会一再强调深挖犯罪的重要性,很多次晨会上我也看到看守所发深挖犯罪奖金,这些都是很直接的影响。对于本来就难以立功、容易犯错的监管行业而言,深挖犯罪是最容易让人名利双收的行当了,如果要取消,监管行业恐怕第一个不同意。而且考核压力下容易存在的造假可能性,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很多领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也没有什么展开的必要了,清楚的人比我还清楚,不清楚的我也不想解释了。
其次就是买卖立功以及背后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在押人员举报刑事案件线索被查实,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就可以被认定为立功,如果检举的犯罪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重大立功,而根据《刑法》,一个有重大立功情节的人,一般说来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受到的刑事处罚,因此,刑事犯罪线索也就具备了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上来看,在法律这个层面,没有一条明确的法律禁止对“刑事犯罪线索”的买卖行为,及时是最接近的高检院的一个“文件”(似乎没有上升到司法解释的地位),也只是对禁止适用立功线索来源模糊的界定为“非法来源的线索”,事实上这种不周延的条文没有什么可操作性,不过这事真不能怪高检院,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直接禁止买卖立功行为,而且如果不涉及职务犯罪的话这也不是检察院的业务范围。但是我国是一个明文法国家,法律不禁止的都不为罪,这是通例,那立功线索的买卖这种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就不应当认为是犯罪(这段有点乱,但是省院监所处的同志应该知道我在说谁,你们知道就可以了,不声张)。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得出了一个结论,买卖立功不违法,而且促进了立功线索的流通和增值,为深挖犯罪提供了案源,不但不应当禁止,而且还应当鼓励。我曾经向省院的代表委婉的论述过这个观点,当然他们是不同意的,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人也不会同意,但是他们也无能为力,我的逻辑没有错误。涉及买卖立功的主体、客体、手段都十分丰富,难以赘述,比如有死刑犯出售自己其余杀人线索给家人留遗产的,有有钱人直接花钱收购的,有通过关系调监获取指定线索的,有直接拿纸抄的等等。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刑法对于立功的规定本身的公信力,甚至有时穷人立的功还被卖给了富人,更是荒谬至极(这个可以算是犯罪了),可以讲,立功的买卖利益链条导致了立功沦为了封建刑法中的“八议”、“赎刑”制度的延续,实质上使得现代刑法封建化、近代化,是必须要予以取缔的。
 综合利弊来看,深挖犯罪的存废,不像学者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如何有效的保障侦查机关、监管场所的利益和需求同时兼顾公平正义,才是看守所中立化的真正必由之路。
三、这会、那会,看守所也会多
关于会多的问题,先讲一个真实的笑话,就是去年也不知道前年的事情,亲眼所见,党报刊登。某市于年初在党报头版刊登了一则通报,内容如下“为落实市委关于减少文山会海,提高机关效能的文件精神,我市党委、政府、纪委、效能办等召集全市部委办局、法院、检察院机关的领导干部济济一堂,在市政府大礼堂开会,会上,市委XXX书记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减少会议数量和文件数量的具体控制目标,提出:今年全市各机关召开会议数量要减少15%,文件印发数量要减少10%。各机关领导散会以后一定要逐级开会落实这一精神,务必完成控制目标,有关文件会后印发至各机关,请注意查收。”我想,这种会议本身就是中国特色吧。
言归正传,我们谈谈看守所里面的各种会议,的确也有点可以说的。
作为一个公务员,还是先官后民吧……
我们看看看守所要开哪些会议。看守所自己的内部党小组会神马的不算,每天要开的会是上午和下午的交班会,每个月开两次的是犯情分析会(又名动态分析会),每个季度应当召开但是很多地方不开的是联席会议(看守所、驻所检察、驻所武警),不定期召开的是减刑假释讨论会、留所服刑讨论会、以及关于保外就医等工作的不定期磋商。
首先讲讲为什么会有交班会,所谓交班会,实际上是一种“例会”,大家在机关上班就知道,有各种各样的会,内容最丰富的,就是“例会”了。交班会主要流程是这样的,上来先点名(汗一个),然后由上一班值班人员中的一个讲一遍上一班的基本情况,在押人员人数、进出所、违规动态、突发情况,然后所领导讲几句不疼不痒的话,或者通报一些公安部的传真、文件(比如哪里又躲了5、6个猫猫什么的),如果驻所检察有事情要说也可以说,一般开个20多分钟,然后开始上班,这一般是上午的交班会,下午交班就比较简单了,10分钟就搞定,一般就是报一报上午的动态。交班会的存在价值在于,用一个短会召集所有人,顺点点名、念文件等活动,给大家上班“拉一拉弦”,我想对于看守所而言,这种会议是必要的,但是我们某些机关的某些部门负责人也喜欢每天搞这个东西,似乎就不那么必要了。
犯情分析会是个比较重要的会议,根据江苏省《看守所管理工作细则》,犯情分析会应当一个月召开两次,主要内容是对各类在押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驻所检察列席会议。犯情分析会主要的内容就是每个管教介绍自己所分管的号房在这半个月中重点犯、危险犯、病犯的动态,监室违规次数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监室生产劳动绩效和深挖犯罪成果等等,对于一个大型看守所而言,听这个会是很累的一件事,一般至少一开就是半天,一群管教叽叽喳喳讲,讲完了副所长总结,驻所检察主任总结、所长总结……在这个会上,你可以看出一个人的能力与性格,一些比较善于表现的就会把自己的工作每次都总结的天花乱坠,把很平常的事情铺垫的有头有尾,个性老实的人就聊聊几句,内容平实,工作不负责任的干脆每次都那个几句套话,说完就闪(因为会程长,管教经常要进出或者去处理事务)。我参加过几次这个会议,感觉就是,会议的内容很必要,形式上还有待改进。
再说说联席会议吧,所谓联席会议,就是比犯情分析会多了武警的负责人参加,讨论的内容更多侧重与监所安全方面,由于我们这里的监管场所和全国的后进地区(不对后进地区点名了)比实在是太安全了,导致条例上规定的一季度一次的联席会议有时候一年都开不了一次,驻所武警以军地分属不同为由,甚至不愿意和看守所的专线电话相连接,或者的确是军队的规定也说不定,但是导致了武警和看守所各自为政,这一点据说和以前的老看守所是不一样的。听说以前的时候,看守所和武警关系很紧密,每年还搞几次联合演习,可是现在呢,都没有了,不清楚为什么。
减刑假释讨论会,我就不详细说了,稍微点一下,说是讨论,其实可以分开来看,就是讨价还价和议论纷纷向结合的产物,当然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协调、平衡,另各方满意的结果。
说完了看守所的会议,我们赶紧把目光转移到在押人员身上,说说中国特色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会议——号务会和周讲评。说实话,我不明白为什么要组织在押人员开会,我只是在陈述事实,那就是他们的确每天都开会,只要是被关押在按照规范管理的看守所里。
所谓号务会,根据规定,就是一种在押人员的“例会”,这种例会完美的复制了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会议形式,有“主持人”、“记录人”,并且进行记载,将来还要装订成册,迎接档案检查……那么,你们可以想象一下,这些会议在说写什么呢,当然是说很有意思的事情了……首先声明,我没开过号务会,我对此不感兴趣,想开的读者可以自行前往派出所自首。据说,号务会有以下几个内容组成,一、主持人(号长)通报当天遵纪守规情况;二、每人对当天反省自己犯罪情况进行汇报;三、违规人员做检讨;四、管教进行总结发言,对一些需要注意的情况作出指示。可能大家会觉得这种会议很熟悉,对的,熟悉就对了,说明你很chinese。
周讲评作为一个一周召开一次的例会,当然会有所不同了,那么周讲评讲什么呢?主要是这些东东,比如对于一周表现比较好和比较差的在押人员进行公开的表扬或者批评,布置一周任务,对于在押人员进行一些整体性的教育。除了号务会和周讲评以外,还有一种大课教育,就是全体看守所在押人员通过电视会议的形式,进行大会,大会一般会通报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法制课讲座或其它讲座,我们看守所还搞过直播开庭(违反监管秩序类犯罪),有些看守所可能还搞过电视听证会之类,总之,你们懂的,电视电话会议嘛。
说起这么多会议,大家可能会觉得很烦,整天开会能不烦躁吗?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我国一贯的优良传统,在这个领域也不会例外,对于这么多的会议,最好的解决方法是——造假。我就曾经问出过一些故事:一个犯人跟我说,能给支笔写信不?我说,看守所发了,每个号房都有。他说,他们正在补上个礼拜的号务会记录,不给我……我说,难道你们不开会的时候记吗?他说,开会,开会有鸟用,能产生效益,能卖钱?我们都是一个礼拜写一堆记录,只要在纸面上开过会就行了。我回头去看看他的个人资料,文化程度——小学。想想,读书无用论还有有道理的,人家这觉悟,比很多饱读诗书的人要高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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