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见闻录4 ——驻所检察官手记

第十节 监管民警和驻所武警
监管民警的事情,一句两句,一节两节其实是说不清楚的,在我们国家现有体制下,公安机关肩负使命、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必然会承受更多的压力和责难,这也是国家使命的一部分,但是也给很多公安干警带来困扰和压力,毕竟他们都是普普通通的人。我近期在火车上遇到了来自云南红河彝族哈尼族自治州公安机关(注:就是“躲猫猫”那个地方)来我们华东某地的考察团,看到了来自或者曾经是刑侦、缉毒、经侦、监管等各战线上公安干警们脱下警服后,享受普通旅客生活的场景,很是感叹,我想,每一个同车的乘客也都和他们一样,喜欢他们穿便装的样子,又不希望身处没有他们的世界里吧。
先给监管民警在政法机关内部人士眼中的形象画个速写吧:年龄偏大(一般都是四十岁以上,年轻人在看守所警察队伍中是稀有动物、至少在我待的看守所时这样),、工作能力低下(一般不太会用电脑,缺乏像样的文字能力和表达能力,除转业干部以外身体素质和警务专业素质也不咋地,我听说一次他们打靶比赛,除了转业干部以外都是脱靶能手,副所长还打中了所长的靶子)、工作欲望和敬业精神缺失(因为他们大部分都是升迁无望或者过来养老的,个别甚至是派出所里面的“刺头”被强制扫除到看守所来的,能来上班已经不错了)、外观形象也比较差(老头老太、歪瓜裂枣是对监管干警外形的一般认识)……没错,就是这样一群人,整天地看着一帮被社会上的人认为是“人渣”的人,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古代叫做“牢子”、“狱卒”,就连电视剧里面,看守牢房的也找不到一个帅哥美女,一水的猥琐形象。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和想象,就如同我们心目中杀猪的形象总不如政府机关的干部高大一样,和什么东西打交道,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在别人心目中的地位,这是我们国家的一种通病了。
其实,他们就是一群普通人,有着所有人都具备的一切好的和不好的东西,他们当中有面对枯燥的坚守,也有面对欲望的贪婪,有面对事业的真诚,也有面对生活的热爱。
关键词一:枯燥。监管工作是十分枯燥的,而且也是因循守旧的,其特点犹如是流水线一般,不允许出错,不需要创造性的工作。长期从事这种工作的人,往往会出现烦躁、无聊等情绪。在面对枯燥、重复的生活的时候,有人或许会崩溃,但一定有人坚守,坚守的人往往会从枯燥中寻找乐趣和真谛,或者寻找发泄的通道,但效果殊途同归。
关键词二:欲望。人的一生除个别时候以外,大部分被欲望所支配。监管场所里面不缺少各种欲望,由于地点环境的特殊,些许权力被极端放大,各种欲望的实现也比外面的世界要容易一些,比如金钱、性等等……权钱交易似乎是无法避免的,不仅仅是大的权力(如保外就医等等),即使是很小的权力,比如值班表的排列、在监室内的地位、睡觉的铺位、甚至周末给几个肉丸子吃等等,所有一切的一切其实都可以用于寻租,寻租的主体也毫无限制可言,无论是所领导或者是管教人员,甚至是打饭的师傅,以及一些从事事务劳动的特殊犯人,只要具备条件都可以成为主体。对于这种现象,我只有一句评语——很真实。至于性的问题,我不想多说,在我们江苏省而言,象某看守所带犯人出去嫖娼,或者带小姐进来卖淫的,毕竟是极少数,现代科技文明发展,监室里面甚至有传言用MP4看黄碟的现象,但毕竟没有被我现场抓住……将来或者不久的将来,是否还有更先进的东西,我不敢妄言,但还是一句话——很正常。
关键词三:事业。不可否认,监管工作肯定是事业,但到底是谁的事业,是领导的事业,还是所长的事业?其实都不全面,我想,这应该是每个普通人的事业,对于在监管大院里面工作的每一个人,无论是看门,做饭,放哨,这都是他们自己的事业。什么是事业,就是让你一直做下去的事情,当然,终身监禁是否被看作事业另当别论了。我身边的管教也有热爱自己的事业的人,这一点,从他们平常的工作态度,言行中都可以看出来,而且热爱事业与一个人的外表、工作是否积极、名声好坏等并无必然关联,关键在于是否用脑用心去钻研,并且有担当有作为。
关键词四:生活。什么是生活,我不知道,但是生活一定和其它的东西不一样,这应该不用质疑的。监管机关工作生活与其它部门最大的区别在于,上班时间的固定性和值班、倒班制度。由于时间被捆绑在工作地点,夜间值班牺牲了与家人团聚的机会,所以看守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生活性。比如,有人会组织犯人给自己的办公室前面的烂泥地里种上花(也有种青菜、葱等实用性强的作物的),有人会带电磁炉来自己烧饭吃等等,有人带了音响,一到夜晚就制造点噪音什么的,也有人喜欢自己在宿舍里面嚎一嗓子,虽然不一定愿意,但监所是监管干警的另一个家。同样的,由于这些原因,监管民警们牺牲了很多和家人团聚的机会,周末、节假日等等,不是我为他们说话,而是每个人都需要家庭的温暖,但每个人都可能面对很多不得已。
监管干警们在一个一个的日夜里,陪伴着国家司法执行制度的成长,守卫着刑罚执行前后的公平正义,尽管自身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但是却难以找到更好的东西去替代,我想,这也是我们很多人对于社会、人生的感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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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武警维护看守所的安全和守备,是我国优秀的政治传统的优良产品,由于武警把持的岗哨、AB门看守所无法进行干预和管理,最大程度上用“分而治之”的方法消灭了安全隐患,也保证了看守所安全力量的年轻化,真正意义上的保证了最后一道安全防线。
武警,是我国的“第二武装”,从制度上来讲,中国的武警是介于前苏联内务部内卫部队和美国的国民警卫队之间的一种制度。前苏联内卫部队更多强调对内务部(也就是中国的公安部)的从属性,内卫部队甚至大量参与了前苏联的国家级别的政治斗争和反腐败中的看押、抓捕,美国的国民警卫队则更像属于州一级的地方保卫武装,除了著名的弗吉尼亚大学的枪口的鲜花以外,很少看到枪口对内的行为。中国武警名义上属于公安部领导,但实际上却是军事化管理,虽然最近有参与反腐看押(主要是跟纪委),但不完全像当年的苏联内卫部队,地方武警部队又与地方党委关系比较紧密,地方党委一把手有时兼任武警部队政委,有时也参与地方事务,这一点也类似美国国民警卫队。
通常情况下,看守所的武警称武警中队,具体人数不详,但可以保证岗哨、大门2小时一次的轮换,所以人数应该有20人左右,中队长和教导员应该军衔不高,貌似是上尉。武警的任务有两块,一块就是岗哨,防止越狱、脱逃的发生,前不久,黑龙江某看守所发生杀死管教某图脱逃一事,3名重刑犯杀死夜间值班管教,企图冲击武警岗哨,暴力脱逃,被武警战士扫射全部击毙。应该说随着军委要求岗哨“实弹制”以后,冲击岗哨的不理智行为大大减少了。另一块就是通往监区的通道——AB门,武警在那里对进出人员进行盘查,对犯人进行点名,没有提讯、收押、释放文书,不得让任何人带犯人进出,及时看守所也不能例外,这基本上断绝了看守所工作人员夹带犯人进出的现象。
武警另外一项职责外的职能就是搜查监室,一般情况下,应看守所的要求,武警不定期参与对监室内的安全大检查。根据看守所有关条例,武警不经过看守所允许不得进入监区内,所以武警搜监都是应看守所的邀请而为之的。为什么要请武警搜查呢,因为看守所管教常年在监室内活动,对于其所分管的监室,因为有文明监室等考评机制的制约,大多不愿意彻底翻查监室,以免扣分。但出于安全的考虑,让与监室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强力介入,是维护看守所物品秩序的需要。
当然,武警也给看守所带来一些小问题。武警战士大多年轻气盛,学历层次也不高,大多是高中毕业,18、9岁的年纪,在盘问人犯、搜查监室的时候,动作比较“粗放”,也是难免。至于武警部队搜查监室发现香烟、打火机、现金等违禁品以后,基本上也是全部带走,不会留给看守所的,看守所也并不在乎这点东西,毕竟武警对整个看守所安全方面的贡献要比带来的影响小得多吧,毕竟这身绿色军服还是能给人带来安全感和一定的实际效果的。也有个别武警军官受朋友托请,会进监区给在押人员打招呼,甚至送东西、聊天的,不过仅仅限于个别军官,这也是违反了看守所武警管外、民警管内的原则的,之所以畅通无阻,可能是因为大家都抹不开一个“面子”问题吧。
第十一节 厂家代表 临时工
为什么把厂家代表和临时工放在一起说呢,大概因为他们都是特殊的,出入监区的人,除了被关押的人以外,就是强力部门的人员(公安、武警、检察),但是还有一群人也基本上是自由出入监区的,就是厂家代表和看守所雇佣的临时工(烧饭、送饭、小卖部)。
首先给大家扫个盲,厂家代表通常是指在省级以下看守所(因为省级以上的不劳动,不生产东西)与看守所合作代理加工产品的工厂派来的技术指导和收发货物的人员。他们事实上处于自由出入监区的状态,并且活动范围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也是看守所无可避免、又难以戒除的一个隐患。
厂家根据不同的产品,决定是否要对犯人进行技术指导,由于过分简单的加工劳动收益过低,看守所有促使厂家进行新产品加工,以获取更多加工费的动力,厂家则会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生产状况。不过,我发现,可能是由于看守所大多从事手工业加工的缘故,前来指导工作代表大多是女性,当然,这也是深得男性在押人员喜爱的……至于怎么喜爱,我也不清楚,但是你们可以自己理解……
厂家人员出入监区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给监区内外增加了一条等于没有监管的通道。每天我看着厂家拉货的卡车出入监区的时候就在想,他们到底拉了点什么呢,大门那边负责查验的人,在长期重复劳动中还能有多么认真的检查他们是否携带了货物以外的东西进出呢?说实话,就他们拉货的那个卡车,拉几个人进进出出,那都是小意思,更别说别的东西了,久而久之,厂家和“特权犯人”之间形成了默契,香烟、美食等违禁品通过他们自由进入监区。这一点,我和一个负责门禁检查的管教也交流过,他也是一样的看法,根本无从禁止,也查不过来。看守所对此也是欲罢不能,因为假如看守所门禁检查过与苛刻,全国看守所很多,厂家可以去别的看守所做加工,自己看守所生产停滞,效益下降;如果对厂家偷带东西放任不管,看守所的小卖部、加餐效益会受影响是小,安全更是无从谈起,安保成本又会增加。由看守所对厂家货物检查可以看出,改革也好,执法也好,很多人想得太简单了,基层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治就灵的,法治社会也好,政治改革也罢,根本没有灵丹妙药,更不会有什么根治手术的!
临时工也是一个问题,我们国家临时工问题比较严重的,也就是在公安机关身上了。由于帕金森定律和实际基层公安机关业务负担过重的双重影响下,及时多次进行警力下沉的公安机关,人力依旧处于永远的稀缺当中。因此,临时工承担了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事务性工作的大部分,尤其是繁琐的重复劳动(我听一位公安调来检察院的大领导讲,他以前领导的苏州某派出所,有正式警45人,辅警100多人),却得到很低而且没有什么保障的收入。以我从我们当地某派出所辅警(被抓进来了的)处了解得知,去年,我市公安机关辅警、保安、临时工平均工资大约在960元每月,在一个房价平均(政府公布的平均,你们懂的)5000-6000,据说有好几十万人口的中型城市,这点钱好干什么?但是这样的工作岗位却仍然打破头,为什么?很简单,权力,关系。
公安机关把最繁琐的任务交给临时工的同时,也难免会下放权力。我以前参办的一个案件中,我跟一个浴室老板(什么浴室你们清楚)聊天得知,他所在的派出所的辅警,每个月每人从他这里可以拿到一条中华和500元的份子,另外还经常白玩。而该乡镇显然不止一家这样的从业机构,如此说来,公安辅警的生活就显得不那么差了,再加上治安巡防中的一些小动作,灰色的收入神马的。当然啊,岗位是有肥有瘦的,看守所的岗位属于比较瘦的,当然也不是一点权力都没有的,即使是分饭的,也能从“特权犯人”手里得个一两包烟,他们勺子歪一下,犯人就能多吃或者少吃菜,这也是小小的权力呢,其它岗位呢?我就不说了,每个人都可以想象的出来的,比如家属送物的检查运输工作,前台查询录入工作都有临时工的影子。
对于临时工,在我看来,他们目前一个月1000块的工资,说实话,是没有尊严,我可以理解他们的一切“腐败”行为,如果是我在那个位置上,我不会“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清正廉洁”的。
熟悉一些历史读物的朋友可能会联想到吴思的一些作品,那个里面对于明代“胥吏”的描述也基本上接近了当代政府机关使用临时工的情况了。时隔数百年,也是一群在国家法定编制以外的人,承担了一些特定机关的特定工作,甚至直接面对人民群众,面对社会矛盾,我认为,这不是一种好现象。尤其是警察这种特殊岗位,国家应当保障权责一体,责任与待遇一体,至少应该去努力,依赖“编外人员”绝对不是好办法。香港警察队伍是世界密度最大的基层警务部队之一,其在社会管理上的优秀表现也是世界公认的,其实其中99%以上的警察是得不到官衔、职务的永远基层警察,但香港依旧给予其平等的薪水、丰厚的廉政风险退休金,使得基层警察安于工作,维护了香港的社会稳定。而我们国家警察队伍中的差别待遇导致了编外的“辅警”不会对自己的工作有安定感,却又得承担和警察差不多的工作风险,自己的收入又全部来自财政外的警务创收,如何“收编”这支不断庞大的队伍,将是一个重大的课题,也是一个真正的维稳课题。
第十二节 驻所检察官
写了这么多,也该写写自己的角色了,当然,还有很多人不了解我所工作的岗位,所以也该让大家认识认识我以及很多像我一样或者不太一样的同仁们。之所以一直到这么多篇幅以后才动笔写,恰恰是因为下笔之困难,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好像有个古人说的好,镜子照别人容易,照出自己难(别问我原文以及出处,我什么也不懂,乱说的)。
根据官方文件的说法,驻所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派驻在监管场所,代表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等职权的工作,简单点说,就是所在地检察院派出的代表。所以从逻辑学上来说,给驻所检察划定工作范围和职权,本身是错误的(但是我看到这个错误一直也没有被纠正),驻所检察在派驻地代表检察院行使权力,其工作和职权范围就是其被派出的检察院的职权范围(很简单,如同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是一个道理)。应该说,驻所检察只有“权限”范围而无“职权范围”,但是长期留下的条块分工模式因为其与现行管理模式的契合程度比较高,导致人为限制驻所检察权限的呼声一直很高而且事实上也限制的派驻检察工作的发展。
就目前的文件而言,驻所检察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看守所管理教育活动、执行刑罚活动、超期羁押实行监督;2、对监管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侦查; 3、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进行批捕或起诉;4、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等。以上是比较官方的说法,大家可能不太消化,那么我给出一个我自己观察总结的容易消化版本的驻所检察工作介绍,希望大家喜欢:
一、日常工作
1、每天在监区内外的各种大道和犄角旮旯转悠,以显示检察机关的存在(虽然如此,但也不能保证所有在押人员的文化程度足以理解检察机关的存在,甚至有一些文化程度难以让人理解的误以为巡视的人名字叫“驻检”);2、认真或者不认真的制作各种只有在上级检查工作的时候才有用的台帐、日志、表格;3、认真或者不认真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找在押人员谈话,了解各种情况,并且除了能帮助他们找回一些破手机、身份证、没有什么钱的银行卡以外基本上难以解决问题;4、其它你愿意做但是不违法的事情。
二、临时性工作
1、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留所服刑等执行变更工作进行监督,这些事情一般都会有一个周期;2、万一看守所出点什么事情(比如死了个人、或者有涉及职务犯罪的可能),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材料;3、处理一些突发事件,比如来提审的领导没有开水喝、需要纸杯、茶叶之类……
简单的讲,就是最高检察院的一位领导说的:“想做,做死;不想做,坐死。”不过我觉得这句话也要辩证的来看待,做工作,必须要有目的性,不能为了做工作而做工作,如果只是想证明自己对这份工作兢兢业业,就不停的漫无目的的工作,这本身也是不可取的。驻所检察的业务目的本质上究竟是为了和看守所一同维护监管秩序安全,还是对监管单位进行监督和纠察,这个问题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是问题,因为本质上,无论是对看守所的“帮助”还是对看守所的“查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颗螺丝钉的作用。
有人说我们驻所检察官很威风,每天闲逛,还比较受人尊重,其实呢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威风也好,尊重也罢,得看谁对谁,如果是在犯人面前,还是比较威风的,但是并不代表你可以耍威风;至于在其它人面前,尊重是要靠自己去争取的,别人尊重你,是因为你的价值,而价值又分很多,经济价值、政治价值等等,我始终认为,别人的尊重只是浮云,想要获得属于自己的有限尊严,首先要自重,然后去尊重每一个人。
据我了解,我国驻所检察官平均每人至少一年要假期值班7-10天,而且大部分得不到什么像样的补助,当然收入和社会地位本来不挂钩的,但是社会大众更多的只会从经济上来认知每个个体的,如果一个人连经济价值都不能体现,其它价值往往会成为浮云。例如,海南省给教师加工资以前,教师上菜场,路过卖海鲜的摊位都没有人搭理,后来工资涨了3-4倍,教师一路过摊位,摊主就热情介绍新到的海鲜。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地摊摊主心目中的经济地位排名又排在哪里呢,恐怕这才是真正根植于社会的“统计学”,是真正鲜活的社会认知吧。
其实,驻所检察官也只是从事不同分工的公务员而已,其分工价值在于,在看守所拥有这个特殊场所最大资源,武警保卫外围安全的同时,加入一个可以监督、协调的“第三者”,形成物理学上的“三角稳定”。这,也是我国司法制度上的“公检法”制度的数学价值所在,在古希腊,很多法学家、思想家也是数学家,我觉得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奠基人也可能是数学家,才会有这种三角形的刑事诉讼设计。我也想起我省某地级市检察机关一位领导说的,检察机关首先要做好三角形里面的参与者,也就是做好一个角,不要总想着自己去监督别人,唱法律监督的高调。当时觉得,这个人讲的怎么能和法律规定不一样呢,现在有了一些实践经验以后想想,这个人还真实在。
总之,我们驻所检察官,就是被派来串联内外,保障一定程度的人权和最大程度的安全,保护所有在这个大院中的机关——公安、武警、检察的共同利益,就是实现和谐和稳定,这也本来就是国家机器的终极价值,这一点,在看守所的小圈子里面要显得纯粹的多,至少,我感觉比外面的世界要纯粹一些。
结语
人是社会的基本元素,也是所有社会存在的基本意义,有人问我,在看守所是不是人会丧失社会属性,导致人的动物化,我说,完全过虑了,在这里,也和社会的其它单元一样,生生不息,每个人都是匆匆过客,虽然不愿意久留,但也无可奈何,面对着人与人、人与物的种种关系。
我有时站在窗口眺望着这座美丽而压抑的大院里的每一个人,留意着沿途的风景,但这一切,最终都是由这里的每一个个体创造的,虽然忙碌,但是如果你安静下来,还是会发现,在人聚集的地方,都会有美好和灰暗的东西,也正因此,我们生活的世界才有所谓的丰富多彩吧。对于看守所里面的人的介绍就先到这里了,真实的世界远远比口述要丰富,但口述会比亲历更加有想象力,读者们是想选择丰富还是想象呢?当然,最好不要亲自来尝试。
三安全?人权?——一直会热门的无解话题
我们国家是一个有着高度安全程度和维护安全传统的地方,这一点毋庸置疑,我印象中,以“安全”命名的机关单位和有组织活动好像很多,不过我记不太清楚了(反正不便说)。所谓安全,在汉语的语境里面主要的意思应该是一种状态,和稳定、和谐很接近,但又不太一样的。但是更加接近的说,这应该是指一种秩序(ORDER),所谓安全的状态,更加类似于高坐于金銮殿上,接受百官朝拜的感觉,即使今天的我站在早已沦为旅游景点的紫禁城里,站在大殿跟前,看着两旁汉白玉的步道,红色的围墙,也能少许理解一些中国人的安全之梦的。
即便我们的国家已经是世界上少有的比较安全的国家之一了,社会管理者们依旧心存不满,总觉得应该更加安全一些。及时如上海、北京、广州之类的地方购买菜刀也需要实名制(纵观中国历史,人民没有随意购买菜刀的朝代……不说了,大家心里知道),也没有彻底消灭刑事案件,更不要说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了,在这些不能随意购买菜刀,“外地人”需要暂住证的地方,安全保卫成本之高,根本不是我等凡人可以想象的,所谓的“安全”还是水中桥,可望而不可及也。相反,在我们这个中小城市里,堂堂地级市的市政府大院可以随便进出,无人盘查,站岗武警呆若木鸡的看着根本不知道身份的人进进出出,无动于衷,以至于小偷曾经进市长办公室偷钱包都无人察觉,在我去过的地级市里是别无分号的,对此我深以为荣。老百姓也不用出示身份证购买菜刀,整个几百万人的地级市一年才判决不到5件死刑案件,反正我没有遇到比我们这里更安全的地方,而维护这种安全的成本也绝对没有那些实名购买菜刀的地方高。
根据上面所提到的安全观念来衡量,看守所是个及其安全的地方,至少那也是相当的安全。首先,门口有武警站岗,这就是一种安全的表现,除了一定级别以上的政府机关、军事管制区、使领馆还有北京二环以内的一些“实弹保卫”的“住宅区”以外,你们谁看过老百姓家里有武警站岗的,显然,这些有武警站岗的地方是比你我的家里要安全的。其次,一些物品受到严格管制。为什么说物品管制是安全的表现呢,其实很简单,很多读者都上过中国的大学(外国我没有去过),中国的大学就是“中国式安全”的典范,比如学生不能使用以“热得快”为首的“违禁品”,用电电流被严格限制,更不允许出现明火,所以,大学宿舍才能在保持高人口密度的同时保障低事故率,靠的就是物品管制。可惜的是,物品管制不是100%有效的,南京某知名学府统一采购(这也是管制的一种体现吧)的电热水器轻松电死学生一名,扯下了大学宿舍管理严格管制保安全的遮羞布。再者,作息、生活非常规律,提到长寿和健康的秘诀的时候,报纸、杂志、电视都会告诉你,有规律的生活是长寿的不二法门,也是,要不然前段时间为什么有中国的“肖申克的救赎”之称的某省一名被错关35年的罪犯能活到自己被司法机关想起而释放呢,要知道,这个农民如果在家种地也未必能活到70岁呢,还是生活有规律好呀。
看守所对于安全可以说是戮力为之的,一般说来,看守所每个月至少进行1-2次安全大检查,对监室进行全方位的搜查,以减少监室内香烟、火机、药品等违禁品的数量,可惜的是,谁也不知道这种无休止的搜查会以什么时候出现的事故来终结,因为事实上,所谓的责任事故也好,意外事件也好,都是客观显示规律导致的,一个人,如果于自然规律对抗,会被人说成是白痴,但是一个单位,与自然规律对抗,创建“**年安全无事故”,就变成了业绩,当然,对下一任而言,就是风险。
可是,随着国门的放开,新思想、新思潮像我所在的看守所旁边的垃圾焚烧厂烧出的烟一样无孔不入的钻入我们这个本来很纯洁的国家。尤其为甚的是人权,虽然政府一再告诉大家,所谓人权只是西方国家的政治武器而已,但是,人权就像蚊子一样,不但咬你,还嗡嗡叫,叫完了,你还不能找到它和它算账——事实上,政府努力的改善人权,的确起到了效果,但是如同你打了喝完血的蚊子,未必能起到你预期的效果。
监管场所的人权改善建设在我看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今天的监室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地面整洁,北方冬天供暖、南方夏天放冰、甚至有些有钱的看守所已经拥有了空调(至少我在中央电视台上看见棚户区、住铁皮屋、住窝棚、山沟里等等的那些人,真的住的没有看守所好呢),犯人每天有固定时间放风,晚上可以看新闻联播,节假日可以打牌,犯人伙食也改善不少,我们这个不太富裕的地方还每周给吃三次荤菜呢。可是,人权主义者们对此依旧不满足,他们想坐什么样的牢?每天吃饭、上网、打球、聊天、打牌?那为什么他们不去上大学呢?中国过去的牢房是什么样子我虽然不知道,但是从日本幕府末期著名的关押政治犯的“赤沼”可见一斑,“一间监室六坪(大概不到20平方米吧),关着24名囚徒,不能洗澡,没有灯,白天如同黑夜(没有窗子),臭气熏天,每天都会狱卒来拉人出去杀头。”如果按照人权主义者的要求建设看守所的话,我怕到时候,韩寒说的话就真成了真的了,还不如把住宅小区用围墙一圈算了。
现在的在押人员动不动就觉得自己人权受到了侵犯,无论是文化程度高的,还是文化程度低的,都知道人权是怎么回事,无论天气寒冷或者是炎热,都认为看守所不及时保暖降温就怎么侵犯了他们,我觉得太过分了,他们离开看守所为什么不去找居委会解决空调和供暖费用问题呢,怎么一进看守所就懂人权了?
但是无论怎么说,看守所的安全问题也好,人权问题也好,将会一直成为一个热点,一有风吹草动,依旧免不了一番炒作,在我看来,也是一个无奈的热点,一个本不该被热点的热点。中国人本来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为什么就那么热衷于看守所这点事呢,我想,这个问题,应该让那些不管看守所的领导们好好想想的。
四 “执法队”考
这里所要说的“执法队”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对于这个东西,我也知之甚少,因为现在在我所呆的看守所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曾经的存在却引发了我无限的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东西,这个东西的合理性和失败性又何在?之所以要考据,是因为在今天的看守所,哪个服刑犯再声称自己是“执法队”估计等待他的只有戴铐严管了。但是我从一次在押人员举报“执法队”死灰复燃时,监管支队领导紧张的神情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或者他背后的问题绝对不那么简单。
据别人只言片语的和我介绍,我自己勾画出了一个曾经存在过的“执法队”外观的简易图画。所谓“执法队”,是看守所里面由留所服刑犯区的管教组建,由服刑人犯组成,对其他在押人犯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以外的惩罚的队伍,由于是执行了看守所的“成文法”而被称为执“法”队。据我国不可考证、口耳相传的看守所野史传说,一段时间内,我国不少看守所出现了所谓的执法队维护留所服刑犯区监规执行的现象。
问题是,执法队现象究竟是简单的理解为用人犯管理人犯的违规管理行为,还是制裁机制缺位下的不得已而为之呢?恐怕更多的理解为后者要贴切一些。
首先,要讲讲监规的问题,所谓监规,不仅仅是指狭义的“监规八条”,那些都是一些原则性问题,真正的监规是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内容十分繁杂,我就不展开了。主要的要求涵盖了吃饭打饭的队列,睡觉的铺位、姿势,劳动秩序,放风、号务会等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统称为违规。违规一共分三个级别,轻微违规、一般违规、严重违规。看守所对于管教和监区的要求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遏制和减少严重违规。
所谓严重违规,一般说来指打架斗殴、欺压他人、吸烟、夹带违禁品、破坏监室公共财物、顶撞管教等行为。一个监区或者监室严重违规多,负责管教在犯情分析会上就会被批评,最起码面子上挂不住,还有可能影响在领导面前的形象。所以管教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也是相当的痛恨,可是随着看守所管理的规范化发展,管教的惩戒手段却在日益萎缩。现在我国部分监狱还在使用“约束椅”,有时也动手打几下,但看守所是万万不敢了,看守所的惩戒手段只剩下了加戴戒具和紧闭,但是关紧闭时间过长以及部分禁闭室的条件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自杀,所以很多看守所也几乎不使用紧闭措施了,这样对于一些蓄意破坏监规的在押人员,其行为又不能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几乎没有什么有效手段进行约束。
在押人犯自己身上也有问题,看守所在押人员中,青少年多,文盲法盲多,暴力犯罪、侵财犯罪多,惯犯、累犯、流窜犯多。这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被扭曲变形,好逸恶劳、极端利己、道德沦丧、逞强耍霸,目无法纪,胆大妄为,是他们犯罪心理的基本特征。在这种犯罪心理支配下,他们在社会上盗窃、强奸、杀人越货,无恶不作。在长期的犯罪生涯中,上述犯罪心理特征被逐渐固定下来,形成其根深蒂固的劣根性。而一旦被拘捕入狱,这种劣根性很难立即消除,必然会本能地在监室内表现出攻击性倾向、占有欲等等。而在他们业已形成的意识形态中,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最好的让他们屈服和挫折的东西也是暴力。本来,牢头狱霸实现了这种暴力式的管理,但是,牢头狱霸这个东西太危险了,作为个人行为,不确定及其的大,所以根据我国的一贯集体智慧,把暴力使用权转嫁给一个团体,成了理性选择。
因此在两个方面的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执法队”问题就出现了,由于管教被剥夺了使用暴力的权力,所以这个权力被转让给了部分人犯,以执法的名义,使用暴力维护用暴力可以很好实现的愿景。管教一方面实现了用暴力压制,一方面摆脱了干系,一旦发生情况,打人者一定不会出卖管教,自己承担责任,只要不出人命,基本上不会有什么风险可言。不过不幸的是,该出现的风险还是会出现的,由于中国人在集体行为中能保持自身理智的本来就凤毛麟角,在狂热的集体动武当中,下手的轻重恐怕很难被控制,加上管教为了避嫌,一定不会出现在动武现场,所以我恐怕在曾经的执法队使用当中出现了一些意料以外的东西,最终这种东西被内部悄悄的取缔,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今天,还是有一些地方存在类似的行为,但是监管行业的人们对此已经讳莫如深了。
我想,一些东西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无法替代的需求,在旧社会,看守所管教对于在押人员几乎是想做什么做什么的,暴力只是诸多手段之一,根本不明显。后来,法治文明一点一点的发挥了作用,看守所管教还保有部分暴力手段的时候,暴力发挥了主要压制作用,越发的不可替代,到最后,暴力被遏制,管理水平的发展不足以遏制所有攻击性行为,暴力的执行者就必然被转嫁,从这个角度看,执法队的诞生是历史的必然。
执法队本身当然是恶的,这种只有授权没有约束的行为,必然是破坏性的,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大家可能还对《越狱》里面的美国管教打死人的情节记忆犹新吧,惩戒权是双刃剑,无论在谁手上,本质都是“恶”,(类似的东西还有武器)但是我认为,既然不可避免的“恶”在一定水平的社会中存在,那么这个“恶”掌握在国家机器手中,总比授权与人要好很多的。
五 直接管理?间接管理?——这不是监管学问题(一)
直接管理一词,应该是一条出现得不太晚的监管工作原则了,《刑事法学大辞典》作出了276个字的词条解释,“我国劳改机关狱政管理的基本的和主要的管理方式。是否对罪犯实行干部直接管理,是狱政管理工作中的原则性问题。在罪犯面前,劳改干警是国家和人民政府的代表,干部的直接管理,使行使刑罚权的主体(国家)得以显现,从而保证刑罚能够得到准确、公正、及时、合法地执行。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改造过程能够及时、真实地反映到改造机关,保障改造顺利进行。对于劳改干部来说,直接管理是保持与罪犯的直接接触和观察,从而获得准确的罪犯改造信息,以利于有效的监督管理,直接对罪犯进行感化教育。坚持直接管理,能有效地防止“牢头狱霸”的产生,防止狱内再犯罪的发生,保障监所的秩序与安全。“,如此啰嗦的内容其实就只有一句话,不许犯人管犯人。
从法律法规库检索情况我发现,1991年9月10日和1991年10月5日,司法部、公安部先后颁布了《劳教干警行为准则》和《看守所条例》(试行),这应该是监狱权(当时刑诉法修改前称短期服刑为劳动改造)划给司法行政部门,实现了刑罚执行权和羁押权分置以后的第一次条例发出,上面都明文出现了“直接管理原则”字样。但是江苏省监狱管理局1992年很快下发了《 江苏省劳改工作局罪犯小组管理规则(试行)》,事实上捅破了直接管理的窗户纸,后来的司法部1992年22号令《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里面更是细化出了下列内容“第二十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让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过一定的民主生活,中队可以建立“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
七、超期羁押之超期
超期羁押是当今司法的又一大热门话题,据可靠来源证实,我们国家目前审判超期羁押现象还是存在的,据说最长的未决案件也有13年了(虽然这项数字上我们不能和 “西方法治国家”相媲美,因为美国一个死刑案件40年不执行都有可能,但这根本不是一个平台上讨论的问题)。但是如果和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自身相比,由于我国自由刑最长也就20年,实际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平均年限也就不到20年,所以,13年不能终结一件刑事案件,的确是一个值得去探讨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正义的问题。
大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基本上都承认或者部分承认程序正义原则,简单说,就是必要的、公平的、完整的程序是实现正义的前提。而对于人类有限的生命而言,期间(注:法学名词)在诉讼法学中的意义是巨大的,如果对于程序缺少时间性约束,就是司法的灾难,也是司法的耻辱。不要说刑事诉讼期间了,就是民事、行政诉讼期间,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比如湖南某癌症患者诉环境污染损害一案,最高法院一再发回重审,时间长达数年,一直到原告死亡也不判决,就是一个司法审判史上难以回避的恶例,在这个问题上,至少最高审判机关没有做到起码的人性,且不要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关键是迟是迟了,最后还没来,原告都被耗死了。我们可以批判在民事、行政案件上的一些原告们太过“固执”,应当一定程度上和解,以便享受剩余的人生,但当我看了中央电视台关于我国南方某地职业病者得不到政府和司法的任何支持,活活病死的专题节目以后,我的良心让我实在站不到批判那些固执者,至于要求他们顺从命运的安排,平静的死去这样的话更是难以说出口的。
我并不是说当今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期间是不合理的,这种说法不负责任,期间本身当然不可能完美无缺,只要有期限,本身就是一种正义,但是最大的问题,诚如某法学家的意思(法律本身好不好,要看解释的好不好),在于执行这个期间的方式、结果。如果所有的期限不能被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那么无论是48小时、7天、30天还是1个月、2个月等等都没有任何意义可言。
回到正题——羁押期限的问题上来,刑事诉讼法我就不一条一条的念了,而且我根本也不会背,问题在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届满之时,如何去处理的问题,是一切关于羁押期限规制的努力能否得到实现的关键。根据目前的规定,一个人被送进看守所,必须是由有关机关(又称办案单位)押送的(废话,没有自己进去的),而且一般在押送进来的时候,都是附有期限的,可是如果这个期限到了以后呢,看守所却没有权力放走这个人,必须要由现阶段的办案单位出具证明才能够放人,这是中国超期羁押的命门所在。打个比方吧,看守所是存货物的仓库,来存货的人只给了一个月的保管费,约定一个月以后取货,但是一个月到了,没有人来提货,仓库也不能把无主物给扔了,必须等到货主来,所以这个一个月,就是典型的“软期限”。什么是“硬期限”呢,比如日本对于拾得物的规定,如果警察局招领启示发布以后满一定时间(或许是六个月)无人认领,该物自动转为拾得人所有,原物主丧失所有权和追偿权。中国式的刑事诉讼羁押期限,就完全是软期限,我甚至曾经说过一句气话,与其搞那么麻烦,规定那些个数字,既然期限到了都不能立刻放人,那干脆不要规定期限算了(当然,主要是总考这些期限不满,老是去记几个月的,多累啊(*^__^*)……)。
所以说,中国根本没有超期羁押,因为这个“期”无论超不超,都不会导致实体性权力改变,因为无论超过与否,都不会导致看守所具备释放的权力。在这样的前提下,所谓“借时间”只是一种正常现象,没有什么好向外人炫耀的,纠正超期羁押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或者说直白一点,是无用功。想要改变这种现象,非常简单,只要国家规定,羁押期限一到,无人进行延期或者换押手续的,看守所“必须”立刻释放此人,否则全看守所警察以非法拘禁犯罪论处,全部坐牢。这样的话,根本不可能出现什么超期羁押,更不需要“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了”,而办案单位势必也会提前换押,不会出现事后补办手续的现象,否则他们的办案对象就无影无踪了。
有朋友指出,纠正超期羁押只需要解释好法律就可以了,法律不需要规定的太死,以免失去解释空间。诚然,这是事实,但是在中国,凭借良心、正义根本无法阻止解释权拥有者对法律非正义的解释的冲动,现下的情况是,凡是定死的东西,谁也不敢动,凡是有弹性的制度都随时可以被形同虚设。所以在我看来目前中国的法治,必须长期出于“非常事态”中,对于原则性问题,如期限、定性必须要不给半点自由裁量可能,才能略微昭示法治。在漫长的中国史上,这种树立权威的方式屡见不鲜,形成了很多深入民族性的道德基因,比如城门立木、约法三章、十恶不赦等等,这些基因都对现代法治文明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华人的合理法治道路在新加坡已经基本上实现了,靠的就是严格约束裁量权,管死法官(《新加坡刑法》对于枉法裁判罪、伪证罪的可以判死刑,贪污、受贿、挪用的最高才判7年,这种对于践踏法律权威的残忍和对经济犯罪的轻缓和我国刑法正好相映成趣),用管死的刑事法官执行严格的法律,实现国民潜移默化的内在约束。
八、超期羁押之羁押
羁押制度的争议更多来自学术层面,而非民间。很简单的例子,经常有在押人员找我控告说案件长时间不能审判终结,却不曾有一个人问我,为什么我审判之前要关押在看守所里面,不给出去?这就是学术与生活的代沟了,也是法理学老师喜欢讲的,生活的法和制成的法之间的差异。学术往往对于抽象的东西执着,而生活中更多以朴素的正义观决定道德判断的是与非。
但是羁押制度和羁押期限问题在逻辑上又是统一的,没有羁押权、羁押制度,就不会有期限,也不会有人权概念上的“迅速审判原则”,可见羁押问题,是超期问题的前提,也是因。可惜我毫无理论功底可言,只有随口胡说,跟大家聊聊我所理解的羁押制度。
一、人身自由剥夺的程序、过程、结果
现代社会之所以自我标榜文明,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有人权这个虎皮的支撑。《联合国人权宣言》里面也涉及到了这些内容,对于人权定义当中,也将“人身自由”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和内涵。对于羁押(也有翻译为“拘留”)的使用范围、程序、限制条件,都有所规定。虽然,所谓国际公约,大多是毫无操作性的原则而已,但是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人类社会争取合法程序和对公权力限制的发展方向是不可阻挡的,对人身自由的重新认识和发掘,正是现代社会得以自称文明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的羁押制度基本上做到了发动程序上的合法性,过程的时效性,虽然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不免有个别不遵守有关程序规定的诡异事件发生,但大多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可以肯定的说,我国的看守所,已经能够做到凭法律手续办事,有手续就收押、释放,没有手续就免谈,相比较在法治文化比较淡薄的几十年以前,变相羁押、非法羁押正在逐渐减少,至于什么委员会直接派员出个证明就可以关押人的时代更加是一去不复返了,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几十年以前或者说二十多年以前,我们周围是一个什么法治环境,我就不说了,我也不知道,也不想知道,我只知道,现在从关押总体情况看,什么忘记判了多少年而被糊涂关押三十年、材料丢失导致看守所羁押已决犯二十年之类的事情,已经是个案了,看守所本身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错关、超期关押几乎不复存在了。至少在程序上,我国用自己的方式实践了程序意义上的人身自由保障和羁押合法性。
二、审前羁押的必要性与传统
最近乱翻书,看到一个牛逼哄哄的美国学者,叫帕卡的,提出了一些观点,叫什么犯罪控制模式,我看不懂,就不多评价了。不过我隐约觉得,这玩意好像也不是什么天外飞仙。所谓犯罪控制模式嘛,就是我们一直干的事情,只是不好拿出来说而已,认为刑事诉讼就是以迅速惩罚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整个程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应该如同“流水线”一般快速处理。我怎么觉得这个模式看着很眼熟,也许是眼花了,但是我突然觉得不知道哪个国家的某次叫做“严打”的活动与大洋彼岸的白胡子老头有想到一块去的感觉,但是我更相信,这是一种人类社会一脉相承的传统,也是所谓的living law。
其实“学术界”一直都在高呼“人权”,是的,有的学校甚至还开设了“人权法”专业,虽然我才疏学浅,不知道“人权法”学点什么人权,但是也可以看出来,坐在外有高墙的所谓“象牙塔”(我不太懂这个词的意思,好像是因为象牙很贵,而且很多大象牙是空心的)里的人们,对于抽象意义上的人权总是一副很关心的样子。但是每到涉及到实务,面对国家机器和屁民利益选项的时候,那些收入颇丰,偶尔拍个艳照,写个性爱日记的“叫兽”们,总是毫不回头的走向国家机器一侧,投下“神圣”的一票。
但是,对于大量不合理使用审前羁押的法律传统,这些至少比我有“话语权”的人却不肯站出来说句公道话,更谈不上去为他们论文里面写到的“人权”做什么努力了。为什么呢,因为,这种力量已经足够强大了,是的,这就是所谓的传统。
我前面的文章里面谈到了,在我国,法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为了“治世”,而治世之道在于治人,而那些法所“治理”的对象,也就是那些人们,只不过是法的客体罢了,这种东西是根植的力量。想当初商鞅欲逃离咸阳,却被自己所立之法所困,被人告发,不知道他临死之前有没有对权利与救济产生过一点悔悟,又或者是对法制力量的感叹也说不定。秦二世而亡,对于法家文化的强大力量,统治阶级深感难以驾驭,于是乎,找来了一些老骗子,去孔家挖墙,搞出了儒家思想来制约法家文化,形成了两千年治国方略核心——外儒内法,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个比较简单的解释,就是外表诡诈欺骗内心残忍无情,这就是典型的外儒内法了,比如日本人,学的就不错,现在中国嘛,有点走样了,没有日本的款式经典。这种文化内涵,在中华文明的发展轨迹中,潜移默化的进入了每个人的价值观中,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个没有文化的在押人员也不会去问为什么被怀疑有罪就要被限制人身自由,因为这种行为本身不会被怀疑。
在中华文明外儒内法的国家治理体系下,犯罪嫌疑人的命运是注定的,是否犯罪,是否有关押的必要性并不那么重要,审前羁押的本质是国家权力内在力量的体现,以羁押、无节制剥夺自由制造恐惧,来起到震慑可能存在的一切违反法律的现象,是我国羁押行为的本质基因,如果说这是“内法”的话,那么那些平日里可以拿出来讨论的什么“办案期限”、“权利救济”只是包在法家臭脚外面的孔老二的裹脚布罢了。话已至此,我自己都觉得有点尖刻,所以也就到此为止了。
九、合理的存在——批准留所服刑
有很多人不理解批准留所服刑制度为什么会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当中,甚至认为这种制度从根本上就是不合法的,不应当存在的。其实很简单,上帝永远是无限理性的,既然这个制度存在,就一定会有“利”可趋,有其自身的生存价值,只是有些事情有点不足为外人道也罢了。
其实批准留所服刑也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叫法,从法律条文上来说,我国正式话语体系里面并没有这个名词。正式的条文里面最接近的说法是,“为狱政、夹管死刑犯等需要,经批准,作为耳目留在看守所服刑的人员”,因为实在拗口难懂,所以一般公安监管行业统称为“批准留所”。
不熟悉监管行业的人一直都有一个疑问,判了刑不去上山坐牢干什么?问这个话的既有司法新手、人民群众,也有在其它司法行业混迹多年的法官、检察官、警察们,可见所谓隔行如隔山的确是很有道理。不过在我看来,如果作为法官的人敲下法槌却不知道判决生效以后站在被告席上的人到底是如何被执行刑罚以及当中的内幕故事如何,这不得不说是所谓司法制度的悲哀。
首先介绍一下,目前批准留所的范围仅限于如下范围:地级市以下的看守所(含)可以批准余刑三年(部分县级市可能是两年)以下(注意是余刑,很多打招呼、走后门和负责审批的同志的都看不清楚,余刑,就是剩余的刑期)的已决罪犯留在看守所内服刑,省看守所可以批准余刑五年以下的已决罪犯留所服刑,并且可以各地抽调“优秀”的犯人充实其队伍。
下面懒得想怎么写了,就以新闻发布会简讯的形式解释一些大家都很想问的问题吧。
第一问,留所服刑到底有什么好处?
直接回答:一、可以多减刑;二、可以获得更好的政治地位和江湖地位;三、本地犯人可以获得更方便的会见家属机会。
解释:一、减刑的问题,我就不细细的说了,下一节给大家好好介绍,为什么会多减刑要解释一下。监狱的减刑制度比较复杂,我不是监狱的、不太懂,不过总的说来是以积分制为主线,辅以“劳改积极分子”、“立功”等例外的混合减刑制度,由于积分制度和实际服刑时间关联比较大,所以剩余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人往往还没有积到一次普通减刑(六个月)的分数,就刑满回家了。监狱减刑问题,大家可以参考某监狱检察分院驻监狱检察室的一篇调研文章,关于“精确减刑”的,里面论述更完整,我只是给大家提纲一下。看守所减刑制度则不一样,由于服刑犯规模所限,一般不进行积分制,而采用所方、管教推荐制,从制度上更缺乏确定性,批准留所服刑者往往是通过打招呼的方式留下来的,可以得到更多的推荐也是正常现象了。
二、政治地位、江湖地位问题:我无意中翻阅了司法部关于《劳教人员班组长管理暂行规定》,里面明确规定,新入监一年以内的,不得担任劳教人员班长、组长。也就是说,新入监一年以内(甚至更长时间里面)的犯人,在监狱里面普遍属于政治上的弱势群体,不要小看一个小小的犯人组长,在一个正常权利未必能得到伸张的地方,国家主席管不了的事情,或许犯人头目能给你解决,这就是真实的江湖,比天涯连载的小说里面真实。如果一个犯人没有经济基础或者政治基础的话,作为一个新人,在监狱里面只能靠时间来争取地位,而余刑过短使得连这种机会都有可能失去。但是,批准留所服刑不一样,因为从被收押开始就一直呆在某看守所,所谓天时地利人和,基本上就算不做个号长什么的,生活也比较滋润,一般不会被人欺负。
第二问:什么样的人会被批准留所服刑?
直接回答:有钱的、有关系的以及个别有钱又有关系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不想解释,也不需要解释,你们就当我什么也没说好了。
第三问:批准留所服刑有什么基本条件
直接回答:执行通知书(不认识执行通知书的请自己补课)到达后的余刑不超过规定条件,且不属于暴力、涉黑等若干种禁止条件,不能是未成年或者新疆(少数民族)人(不是我歧视新疆人啊,我是说在我们这些省份,因为新疆人判刑后要统一运输到新疆去的,这是规定,规定懂吗,不是我歧视新疆人),愿意作为狱政管理的耳目为看守所安全管理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上述是法定条件,当然最好还要比较“懂事”,有一定管理能力更好,可以协助管教管理,有一技之长也可以,比如会打字,可以帮管教打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什么的……
第四问:想要被批准留所服刑有什么技巧?
直接回答:如果您的余刑不超过三年,请直接搞定看守所(公安局)。如果您的余刑超过三年,最好能搞定法院,让您的执行通知书总是送不到看守所,一直到余刑三年以内再到,然后再搞定看守所。如果您的余刑超过三年,法院不给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那么请找个看守所内线,把你的执行通知书拿去擦屁股,然后一直假装没收到,注意不要被驻所检察发现了,导致法院再送一份过来。实在不行的话,找人疏通关系去省看守所吧,那边其实很好,据广东省公安厅通报,广东省看守所关押的59名犯人,入监前均患有高血压、高血脂、脂肪肝等慢性病(因为都是副处级以上的),服刑期满以后,70%的人病情完全康复,其余也有不同程度好转。还有我以前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参办的一个机关干部,从看守所出来以后,一头白发变黑发,三高、脂肪肝都好了,身体健硕,体格健康,体重下降50斤,身材标准……所以,看守所欢迎各级领导干部光临,无论是视察还是坐牢,都会有所收获。
时间到了,发布会结束收摊,下节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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