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vivoX20背壳价值2万余被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罚金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7年9月初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被告人刘*书伙同赵某(已判决)、王某2先、杨某1、郑某(上述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大亚湾区车间盗窃vivoX20手机背壳共计八次,共窃取152个手机后壳,获利约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计2278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大亚湾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书,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书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初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被告人刘*书伙同赵某(已判决)、王某2先、杨某1、郑某(上述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大亚湾区车间盗窃vivoX20手机背壳共计八次,共窃取152个手机后壳,获利约5000元人民币。

1.2017年9月2日,王某2先伙同被告人刘*书、杨某1、郑某、王某2先的大舅子四人在出租屋内将束缚带事先缠在肚子上。随后王某2先带领刘*书等四人来到大亚湾区车间,盗取5块黑色vivoX20手机背壳。事后,刘*书就将盗得的手机背壳交给了王某2先。

2.同年9月4日,王某2先伙同被告人刘*书、杨某1、郑某、杨某2、赵某、王某2先的大舅子、“龙某”等人,再次来到大亚湾区车间实施盗窃。本次盗得8块vivoX20手机背壳。事后,刘*书就将盗窃的手机背壳交给了王某2先。

3.同年9月6日,王某2先伙同被告人刘*书、杨某1、郑某、杨某2、赵某、“龙某”、王某2先的大舅子等人,在大亚湾区车间欲继续窃取vivoX20手机背壳,因车间主管在位未能盗窃得手。

4.同年9月8日,被告人刘*书伙同杨某1、郑某、杨某2、赵某、“龙某”、杨某3、“老乡”、王某2先的大舅子等人,在大亚湾区车间盗窃了28块vivoX20手机背壳。事后,刘*书就将盗得的手机背壳交给了王某2先。

5.同年9月10日,被告人刘*书伙同杨某1、郑某、杨某2、赵某、“龙某”、杨某3、“老乡”、王某2先的大舅子等人,在大亚湾区车间盗窃了32块vivoX20手机背壳。事后,刘*书就将盗窃的手机背壳交给了王某2先。

6.同年9月*2日,被告人刘*书伙同杨某1、郑某、杨某2、赵某、“龙某”、杨某3、“老乡”、王某2先的大舅子等人,在大亚湾区车间盗窃了38块vivoX20手机背壳。事后,刘*书就将盗窃的手机背壳交给了王某2先。

7.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刘*书伙同杨某1、郑某、杨某2、赵某、“龙某”、杨某3、“老乡”、王某2先的大舅子等人,在大亚湾区车间盗窃了41块vivoX20手机背壳。事后,刘*书就将盗窃的手机背壳交给了王某2先。

8.同年9月16日,被告人刘*书伙同杨某1、郑某、杨某2、赵某、“龙某”、杨某3、“老乡”、王某2先的大舅子等人,再次来到大亚湾区车间盗窃手机背壳。期间被当场发现,赵某被现场抓获,其余作案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盗vivoX20手机背壳价值人民币149.89元/个,涉案的152个手机背壳总价值人民币2278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员工登记表、采购清单、证人李某、马某、徐某、范某、高某、姚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书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计2278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书退赔惠州比*迪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22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淑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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