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不足2700元摩托被判盗窃罪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303刑初59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岑某海(曾用名:岑桂勇),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3年11月15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7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案件详情】2016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岑某海伙同“小辉”(基本情况不详,未能抓获)经商量后,行至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某一出租屋实施盗窃,由“小辉”负责撬锁,被告人岑某海负责推车,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部橙黄色南爵牌摩托车(经价格鉴定,价值2688元人民币)盗走。次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某地发现正在驾驶涉案摩托车的被告人岑某海,于是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岑某海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惠阳律师邱文峰解析】被告人岑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岑某海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涉案摩托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人岑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审理法官】马慧强
【书记员】田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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