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醉藏前女友家中伤人致轻伤二级判处故意伤害罪

2018年10月2日0时许,被告人康*军喝了酒,想着前女友尹*妹刚分手就带男人回家心生不忿,于是就想潜入尹*妹位于大*湾*郡的家中。康*军潜入后发现其家只尹某2妹女儿尹某慧在玩手机,遂藏在厨房窗户外面没有出声。不久后,尹*妹与被害人唐昊回到家中坐在客厅聊天,康*便从厨房冲出唐某2昊进行殴打,唐昊徒手还击,将康*军踢倒在地。康*军起身后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对唐昊挥砍。过程中,唐昊右胸背部被康*军持刀砍伤。康*军砍唐某1某后便酒醒,并与尹*妹一起就将唐昊送至惠*医院接受治疗。

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军,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日被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1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军及其辩护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日0时许,被告人康*军喝了酒,想着前女友尹某1刚分手就带男人回家心生不忿,于是就想潜入尹某1位于大*湾*郡的家中。康*军潜入后发现其家只有尹某2女儿尹某慧在玩手机,遂藏在厨房窗户外面没有出声。不久后,尹某1与被害人唐某1回到家中坐在客厅聊天,康*军从厨房冲出对唐某1进行殴打,唐某1徒手还击,将康*军踢倒在地。康*军起身后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对唐某1挥砍。过程中,唐某1右胸背部被康*军持刀砍伤。康*军砍伤唐某1后便酒醒,并与尹某1一起就将唐某1送至惠*医院接受治疗。

经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康*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指控康*军涉嫌故意伤害罪定性没有异议。一、被告人康*军在案发时因失恋情绪失控及醉酒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实施的非法侵害。二、被告人康*军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抢救被害人去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建议法庭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比较好,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康*军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不高,主观恶性不大。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日0时许,被告人康*军喝了酒,想着前女友尹*妹刚分手就带男人回家心生不忿,于是就想潜入尹*妹位于大*湾*郡的家中。康*军潜入后发现其家只尹某2妹女儿尹某慧在玩手机,遂藏在厨房窗户外面没有出声。不久后,尹*妹与被害人唐昊回到家中坐在客厅聊天,康*便从厨房冲出唐某2昊进行殴打,唐昊徒手还击,将康*军踢倒在地。康*军起身后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对唐昊挥砍。过程中,唐昊右胸背部被康*军持刀砍伤。康*军砍唐某1某后便酒醒,并与尹*妹一起就将唐昊送至惠*医院接受治疗。

经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昊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菜刀一把。

(二)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0月2日2时56分许,康*军用菜刀唐某2昊背部、腿部砍伤,同日,大*湾区公安局对康*军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同月11日,康*军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军于2018年10月2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三)证人证言

妹的证言:2018年10月2日2时05分许,我听到脚步声,从房间出来。回房间的时候,发现卫生间有个人,我吓一跳,康*军冲出卫生间往客厅唐某2昊的床上扑去。他们两个扭打起来唐某2昊用双脚把康*军踢倒在地,康*军冲向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唐某2昊冲过去准备抢康*军手里的刀,没有夺到,就被康*军连砍四刀。康*军还想继续砍,被我用手死死按住唐某2昊也过来把对方的菜刀按住,我就叫我女儿报警。

2018年10月2日康*军砍唐某2昊后,非常后悔,康*军前前后后唐某2昊付了7000元。

(四)被害人的陈述

昊的陈述:2018年10月1日2*时,我和我女朋友和她的女儿收摊回家,我在大厅睡觉,我女朋友听到有脚步声就出来,我俩聊了几分钟。我女朋友回去睡觉,走到厕所门口,看到一个男子在里面,她大叫。那个男子扑到我床上来,我用脚把他揣在地上,那个男子去厨房拿菜刀,我就跑上去抢,没抢到。我的背部被他砍了四刀,就倒地了,那个男子还想砍我我女朋友上去抓住他拿菜刀的手,我起身帮忙抢刀,我的右大腿被那个男子砍了一刀。我女朋友的女儿报警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康*军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0月1日晚上,我看到我前女尹某2妹在摆摊,并和一个男子一起收摊离开。我驾车到尹*妹住的*郡小区楼下,喝了一斤白酒。10月2日凌晨,我上楼尹某2妹,我进去后没出声,我躲在厨房窗户尹某2妹和那个男子聊天,我越想越生气,就从厨房窗户冲出来尹某2妹吓一跳,我冲上去打那个男子,我醉酒了,就冲进厨房拿了一个不知什么物品,朝着那个男子挥砍尹某2妹上来劝架,我看到那个男子坐在地板上身上流血,我的醉酒一下子醒了。

(六)鉴定意见

鉴定书,伤唐某2昊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七)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康*军辨认唐某2昊尹某2妹辨认出康*军唐某2昊辨认出康*军

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湾区澳头*郡一单元3121房。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持刀砍伤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康*军明知他人报案而一起送被害人就医,并在医院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7000元,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康*军有自首情节,积极送被害人去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认罪态度好,无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康*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

二、缴获的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林淑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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