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等方式阻碍执法涉嫌妨害公务罪

【案件详情】被告人冯x、邓x、文x先到后和执法人员沟通放车未果就在现场吵闹、辱骂威胁执法人员,示意司机驾驶货车冲卡未果。于xx一方人员赶到现场后让周某权负责处理现场被查获货车,其前往新圩处理另一辆被查获货车。周某权等人继续留在现场纠缠执法人员,公安民警到场欲将周某权、查东及被告人冯x、邓x、文x带回派出所调查遭到拒绝,被告人冯x跑到公路中间拦停一辆过往车辆用拳头砸打引擎盖,意图制造混乱。被告人冯x、邓x、文x被增援民警带回调查,周某权趁乱逃离现场。

扎根惠阳、大亚湾地区十余年的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邱文峰律师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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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邓x、文x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03刑初70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351,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x,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693,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文x,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155,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李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邓x、文x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运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冯x、邓x、文x及其委托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6日,市治超联合执法队(交通执法人员11名、交警6名;交通执法车辆4辆、警车2辆)对惠阳区新圩、秋长地区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整治。19时40分至55分,治超联合执法队先后在省道S358线新圩、秋长路段查获同案人于xx(已判决)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粤B*****的超限超载运输重型货车。同案人于xx得知其两辆车被查获后,打电话给同案人周某权(已移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让周某权帮忙处理,后周某权叫了被告人邓x、冯x、文x、和查东(另案处理),于xx叫了华哥、阿杰等人(另案处理),后在省道S358线秋长路段(粤B*****的超载重型货车查获点)汇合。周某权和被告人邓x、冯x、文x等人先到达案发地点后,先是和执法人员沟通放车,沟通未果后一直在现场吵闹、辱骂威胁执法人员,并示意司机驾车强行驾车冲卡离开未果。于xx一方赶到现场和周某权碰头后,于xx让周某权负责秋长被查获超载车辆的处理,其自己则前往新圩负责另一部被查获超载车辆的处理。随后周某权等人继续在秋长与执法人员周旋,在民警到场后,因民警要将其五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其五人拒绝配合,并多次强行挣脱民警控制,其中被告人冯x跑到公路中间拦停一辆社会车辆,并用拳头砸引擎盖,意图制造混乱,后被告人邓x、冯x、文x被前来支援的民警带回,周某权趁乱逃脱。于此同时,同案人于xx在追至新圩时,伙同华哥、阿杰等人,阻碍执法人员执法,并抢走被查扣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被告人冯x、邓x、文x使用暴力、辱骂行为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被告人冯x、邓x、文x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x、邓x、文x拘役三个月。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x、邓x、文x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文x的辩护人意见是:1、被告人文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文x没有犯罪前科,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文x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文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19时50分许,市治超联合执法队对惠阳区新圩、秋长等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在省道S358线新圩、秋长路段查获于xx(已判刑)的粤B*****、粤B*****两辆超限、超载运输重型货车。于xx获悉车辆被查获后打电话给周某权(另案处理)帮忙处理。周某权叫了被告人冯x、邓x、文x及查东(另案处理),于xx叫了华哥、阿杰(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省道S358线秋长路段汇合。被告人冯x、邓x、文x先到后和执法人员沟通放车未果就在现场吵闹、辱骂威胁执法人员,示意司机驾驶货车冲卡未果。于xx一方人员赶到现场后让周某权负责处理现场被查获货车,其前往新圩处理另一辆被查获货车。周某权等人继续留在现场纠缠执法人员,公安民警到场欲将周某权、查东及被告人冯x、邓x、文x带回派出所调查遭到拒绝,被告人冯x跑到公路中间拦停一辆过往车辆用拳头砸打引擎盖,意图制造混乱。被告人冯x、邓x、文x被增援民警带回调查,周某权趁乱逃离现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邓x、文x使用暴力、辱骂等方式阻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已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

二、被告人邓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三、被告人文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员  叶仕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丽军

书 记员  张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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