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馆老板请朋友帮忙,反被盗窃电脑配件变卖

案情简介:元某辉邀请朋友郭X到自己电竞馆帮忙,被告人郭X因无钱和朋友出去玩便萌生了盗窃的念头,将电竞馆电脑配件拆掉变卖,后站在宝安区一酒店被抓。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律师点评:扎根大亚湾的邱文峰律师认为被告人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4528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郭X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男,1997年8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卫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与被害人元某辉是朋友关系,2020年4月,元某辉以免费提供上网和吃住为条件邀请郭X到其位于大亚湾区西区秋谷林海5栋302房的电竞馆帮忙。2020年5月2日下午14时,被告人郭X因无钱和朋友出去玩便萌生了盗窃的念头,于是将电竞馆其中一部电脑里面的英特尔97015=9600KF原包CPU、华硕主板H310M-F、金士顿内存16G1266骇客、景驰显卡GTX1600骁海6GD5和金士顿固态硬盘SA400537-480G电脑配件拆下,并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将以上盗窃所得的电脑配件卖给了温某鉴。2020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一酒店将郭X抓获。2020年6月5日,温某鉴将转卖被盗电脑配件而获利的人民币3200元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经鉴定,被盗的电脑配件价值人民币45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退赃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温某鉴的证言,被害人元某辉的陈述,被告人郭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4528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X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赃款32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元某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X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萧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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