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扑克牌算不算赌?

惠阳刑事犯罪律师:玩扑克牌算不算赌?主要看赌资。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认定,并没有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参照的是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如:
1、《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 《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 《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
2、相关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案件回顾】许雄华、毛友林(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7月中旬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象岭回龙村一果园内为他人赌博“三公”提供场所和工具,2018年7月17日22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侦查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禹某、黄某和参赌人员杨某1、周某、卢某2、成某、高某、贺某、朱某1、刘某、高某、熊某、潘某1等人,当场缴获赌博所用的扑克牌一副,随后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立交桥附近抓获被告人刘某中,经查被告人刘某中受雇于该赌档,在赌档内担任“荷手”负责洗牌发牌,被告人禹某、黄某受雇于该赌场,负责开车接送赌客。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中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93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中,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禹某,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中、禹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中、禹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许雄华、毛友林(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7月中旬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象岭回龙村一果园内为他人赌博“三公”提供场所和工具,2018年7月17日22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侦查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禹某、黄某和参赌人员杨某1、周某、卢某2、成某、高某、贺某、朱某1、刘某、高某、熊某、潘某1等人,当场缴获赌博所用的扑克牌一副,随后公安人员在淡水立交桥附近抓获被告人刘某中,经查被告人刘某中受雇于该赌档,在赌档内担任“荷手”负责洗牌发牌,被告人禹某、黄某受雇于该赌场,负责开车接送赌客。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刘某中、禹某、黄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中、禹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中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中六个月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禹某、黄某拘役,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中、禹某、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许雄华、毛友林(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7月中旬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象岭回龙村一果园内为他人赌博“三公”提供场所和工具,2018年7月17日22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侦查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禹某、黄某和参赌人员杨某1、周某、卢某2、成某、高某、贺某、朱某1、刘某、高某、熊某、潘某1等人,当场缴获赌博所用的扑克牌一副,随后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立交桥附近抓获被告人刘某中,经查被告人刘某中受雇于该赌档,在赌档内担任“荷手”负责洗牌发牌,被告人禹某、黄某受雇于该赌场,负责开车接送赌客。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中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杨某1、肖某1、刘某龙、周某、卢某1、成某、高某、贺某、朱某1、刘某、高某、熊某、潘某1、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某中、禹某、黄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及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公安机关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中、禹某、黄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中、禹某、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中、禹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三、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四、缴获的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员  翟雄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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