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注水不合格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案案情:2012年底,罪犯李某生和罗某苟通过罪犯钟某球和赖某清向罪犯周某雄以1800元∕月租赁位于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田村委会下某村的果园作为非法生牛屠宰场。期间,罪犯钟某球和赖某清又陆续纠集罪犯钟某文、周某洋、朱某明及被告人罗某通参与经营,股份由6人平分,每人出资约5000元作为前期搭建非法屠宰场的投入,并由钟某球给周某雄6000元负责场地的通水、通电。2013年3月15日该非法屠宰场建好正式经营,钟某球等人以1800元∕月聘请罪犯陈某军负责记数和打扫卫生,李某生和罗某苟负责介绍罪犯欧某意及冯某华、冯某威、吴某娟、吴某娟、刘某新、李某生、何某良(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该屠宰场屠宰生牛,每屠宰一头牛收取100元场地费,李某生和罗某苟各得10元,其余80元由钟某球等人平分。至5月14日共宰杀了水牛约637头,5月15日,李某生和罗某苟退出经营,钟某球等人继续经营至5月31日,期间又宰杀了83头牛,共提供场地给屠户杀水牛约720头,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500元。罪犯欧某意自2013年3月15日开始到该非法屠宰场屠宰生牛,并在牛肉中灌注自来水以增加重量,平均每头注水约40市斤,欧某意共在该屠宰场屠宰生牛约130头,注水增重约5200市斤,非法获利人民币171600.00元。同年6月17日晚,公安机关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田村下澳头小组查获该非法屠宰场,并在现场缴获5头待宰生牛、水牛角、生牛皮、水泵、注水器、吊钩、钩铁、盐等,并在现场提取用于注入牛肉的自来水样本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有:1、浑浊度1.57;2、有明显可见物;3、铝1.1;4、落菌总数1000;5、总大肠菌群130);对现场缴获的盐样本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有:水分含量1.99%);对现场缴获的牛肉组织及生牛血清进行检验(经检验,2、3、5和6号血清样品含有口蹄疫病毒核酸)。
            另查明,2015年6月12日12时,被告人罗某通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塘吓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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