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鬼才”邱兴隆激辩洪道德(完整版)

法界“鬼才”邱兴隆激辩洪道德(完整版)

 

【大案观察•聂树斌案】

5月4日,《大案》(mycase)发布洪道德教授关于聂树斌案各方质疑的回应。此后,邱兴隆教授多次提出质疑,并发布于《法学学术前沿》(frontiers-of-law)。5月5日,洪道德教授再次做出回应。真理越辩越明,真相终将大白,正义尽管经常迟到,迟到的正义也不失为正义。聂案作为举国关注的典型个案,其意义不言自明,山东高院、河北方面、代理律师及各有关人士,必将因其言行而载入史册。为了展现各方观点,我们今天发布此次论争全文,孰是孰非自有读者诸君公论。感谢《法学学术前沿》编辑辛苦整理。

 

5月5日下午,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召开“聂树斌案研讨会”,与会专家主要有:陈光中、顾永忠、徐昕、郭华、陈永生、吴宏耀、程雷、魏晓娜、郭烁、柳波、朱勇辉等,陈光武律师莅临现场。经过讨论,与会专家学者对聂案达成以下基本共识:一是在研讨方向和舆论导向上,应回归于该案的核心问题,即依法应否启动再审;二是聂案本身疑点很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新证据出现,依法应启动再审;三是该案形成于1995年,但对该案是否提起再审,应适用新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季

 

 

《法学学术前沿》原按语:针对【大案】微信号昨天推送的《洪道德回应各方质疑: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一文,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主任、三湘刑辩第一人、法界“鬼才”邱兴隆教授提出了八点回应。来源:邱兴隆教授的朋友圈,转载已获邱老师授权。关于邱老师简介,添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号,回复“邱兴隆”查看《法界“鬼才”邱兴隆》一文。(责编:迦叶)

 

 

洪道德回应各方质疑: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

 

来源丨新浪新闻

 

54日,有媒体人士援引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说法称,聂家将准备聘请新律师,起诉《焦点访谈》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

 

428号,山东省高院举行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焦点访谈》在其节目中引用了洪道德的对于此案的部分观点,引起张焕枝不满,认为存在误导。

 

4日,洪道德通过新浪网,表达了他看完听证会后自己提出的可以再审的意见。其还强调,作为专家,他在焦点访谈节目中讲的,是仅就申诉方和原办案方在听证会上的表现,双方各自提交的意见与证据,是否能达到再审的标准。

 

以下为洪道德意见全文:

 

1.如何看待聂口供合法性

 

因聂的供述与物证(女式花上衣)、笔录(现场勘查)、报告(尸体检验)、证言(包括聂母、死者亲属和工友同事)等证据吻合,又因上诉状落款日期与相关诉讼活动时间严重不符,再加上聂是923日被抓928日才有第一份供述,而现有证据能够表明28日之前侦查人员讯问过聂,因此,申诉方便怀疑甚至认为聂的供述是侦方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这种要求从刑事诉讼法律角度看,可能满足不了。要排除口供,应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者应当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五个方面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我们假设侦方在23日至28日每天都审问二次,每次都形成讯问笔录,总共八份,全部都是否认犯罪的辩解,那么又能怎样呢?恐怕连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都启动不了;就算勉强启动调查程序,请问申请者能指出侦方什么人用了什么样的刑讯手段吗?

 

用前八份笔录都是辩解来证明甚至肯定后八份认罪供述是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这种认识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十分有害,因为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有样学样,在前面的几次讯问时只辩不供,之后大供特供,到法庭上再统统排除。

 

2.尸体检验报告的依据

 

由于尸检报告的落款日期是1010号,申诉方因此怀疑报告是依据聂的囗供制作,而原办案机关则坚持是依据811日的尸检情况制作的,并作了说明和解释。

 

我支持申诉律师的质疑,即使原办案单位能够拿出确凿根据证明尸检报告的内容的确来自于811日的尸检,我也建议原办案方不再将该报告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

 

第一,这个尸检报告中的尸检活动从侦查行为上讲是“勘验、检查”的一种,尸检报告从证据种类上看属于“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有两种:尸表检查与尸体解剖。不论哪种,所形成的笔录(报告),只能如实记载所见所闻,不能有分析,更不能有结论。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是鉴定的活儿。依七九刑诉法,鉴定是法定七大侦查措施之一,鉴定结论是法定七大证据种类之一。可见,法律不允许混搭,在一个文件里既有尸检内容又有鉴定意见。依此可得出结论:尸检报告中关于死因部分的内容和意见是无效的。

 

第二,从尸检报告对尸检过程记载看,尸表检查是进行了的,但尸体解剖仅限于头部。头部没有骨折是建立在掀开头皮察看基础上的;身体其他部位也没有骨折则不是建立在解剖基础上。因为如果有解剖则应如同头部解剖一样写明用了何种方法,然而报告中没有解剖方法的记载,也就只有一种解释是合理的:头部之外身体其他部分没作解剖。

 

这一点原办案单位也认可,解释的理由是尸体高度腐烂不具备解剖条件。这个解释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尸检和鉴定不同,有尸体就有检验,有检验就有解剖。解剖只取决于有无尸体,根本不取决于尸体是否腐烂,不存在什么具不具备条件一说。

 

就本案而言,死者身上有无骨折,尸表检查不足以完成,应当进行尸体解剖,没有证据证明除了头部死者身体其他部位进行过解剖。所以全身上下未见骨折的记载没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就意味着没有尸体勘查笔录也没有死因鉴定意见。仅此就能够提起再审。

 

3.两张照片证明力

 

一张是死者颈部有衣服的照片,另一张死者后背照片。这两张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也说的过去,只剩下关联性了。两张照片真实内容究竟是什么,申诉方与原办案方看法完全不同、根本对立,没有任何调和余地。因此,完全有必要委托设备技术最先进、专业水平最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一张照片确认颈部衣服的状态,是缠绕于颈还是搭放于颈;第二张照片确认有无肋骨骨折以及能否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鉴定结果有多种可能,但只有一种结论可影响提起再审:一、花上衣是处在缠绕颈部的状态;二、肋骨没有骨折,或者是肋骨骨折不危及生命,不可能造成被害人当场毙命。

 

如果上述两点同时成立,则完全印证了聂树斌的口供(不要再提什么真刑讯假口供,谁有本事依现行规则将聂囗供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我拜他为师),自然也就能够认定其是凶手;如果不能同时成立,则聂之口供与客观证据没有相互印证,认定聂是凶手显然证据不足,理应依法提起再审。

 

因此,我非常希望复查机关能够接受笔者建议,对两张照片的相关内容进行鉴定。这个鉴定只为查明事实,不针对任何一方,也不偏向任何一方。

 

4.本案存在着一个绝不能不再审的错误

 

聂树斌被一、二审法院认定犯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两个罪。其中,强奸罪一审判了死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

 

关于强奸罪部分,在听证会上(据山东高院官网微博直播,下同),申诉方第一发言代理律师在其代理意见第五部分第5点谈到:“一审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曾认为聂树斌的强奸犯罪证据不充分”,并引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一部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第二发言代理律师在其代理意见第一大问题的最后提到:“本案认定强奸没有任何证据。当然在那个年代,强奸案件很多不做DNA的。但本案连个人证也没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提取检材,甚至提取也没有发现精斑。这对案件是否成立很重要”。

 

综合两位代理律师意见,他们确认强奸罪部分的证据仅有聂树斌的供述。河北办案机关方面不论是总代表,还是公、检、法机关各自的代表(包括公安机关的法医),在听证会上自始至终没有围绕强奸事实进行举证进行说明进行回应。可以推断,对于申诉代理律师关于强奸犯罪事实仅有聂树斌供述的意见和结论,河北原办案机关的所有代表以不言说不触碰的方式默认了。只有供述,也就意味着只有一个证据。一个证据就是孤证。孤证不能定案,这是证据学基本常识,也是证据铁规则之一。

 

这个世上就没有能够自我证明真假的证据,拿一个真假不定的证据去证明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同样是真假难辨。毋庸置疑,认定聂树斌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是一个绝对的错误,既是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即凭孤证认定犯罪,也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即违反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完全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第()()种情形(分别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最后,作两点小说明:一、将被害人衣裤脱光埋藏这个情节与强奸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其??是强奸罪的证据。二、法律不存在以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中的法律不包括诉讼法;一人数罪时,判刑最重的犯罪没有错误不能再审;有死罪的,死罪部分没有错误的不能再审。

 

 

邱兴隆教授八问洪道德教授

 

应该说明的是,我与洪道德教授素无交集,更不谈不上对他有何成见。但看了他就聂树斌案发表的有关言论,却不得不有话要说。

 

第一,你既然认为聂的强奸无法成立,那请问聂杀人的动机何在?杀人的动机不明是不是一个合理怀疑?连聂杀人的动机都无法证明,能否说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聂之杀人案的成立?

 

第二,说到排除合理怀疑,我又不得不说,我们该不该追问,王书金自认其罪的动机何在?唯一可以解释的是,他想得到从宽处理。但问题是,冒认一起额外的罪,不可能影响对其已被认定的其他犯罪的量刑。既然如此,他脱裤子放屁究竟为哪般?

 

第三,你说,申诉方无法推倒原有的证据体系,我想问你,刑事证明的标准究竟是什么?难道是辩方不足以推翻控方证据?恐怕应该是控方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吧!既然如此,你在一方面,聂树斌杀人动机不明,另一方面,王书金自认其罪的动机不清的情况下,为什么得出的不是聂树斌杀人案不能排除申诉方的怀疑地成立,应该启动再审的结论,而莫名其妙地以申诉方不能推倒原有证据体系为由,认为聂杀人案不应该启动再审?

 

第四,概括你的基本立论,就是聂强奸案必须启动再审,聂杀人案不需启动再审。但地球人都知道,聂是被以杀人罪处决的!你是想让河北法院因错定了一个杀人犯的强奸罪而向地狱中的聂赔礼道歉,还是想要聂的申诉方就错怪了河北法院错杀了聂而向河北法院赔礼道歉?

 

第五,你把非法证据只理解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请问这符合立法本意吗?难道违反侦查程序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即使是96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在24小时内讯问,23254天的讯问笔录未入卷,说是找不到了,那如何证明侦查人员在24小时内做了讯问?再说,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不但要收集不利证据,也要收集有利证据。按你假定的2325日有8次讯问,笔录不入卷,只能推定是有利证据,因为是不利证据的话,你用不着不入卷!那样,隐匿有利证据是否违法?如此等等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怎么不是非法证据?

 

第六,对不起,我不得不说,你关于即使隐匿了8份无罪辩解又能怎样的论调,令我怀疑是不是出自作为刑事诉讼法教授的你之口。我只想说:其一,你知道当时的石家庄是一个派出所一间黑屋子,而所有犯罪嫌疑人包括聂都先是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关押在此,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接受任意的审讯吗?聂在这种情况下能坚持四天做出无罪辩解,如果他真有罪,也算的上是江姐了!其二,聂四天坚持无罪辩解,后来改为有罪供认,真的是良心发现,还是他受到了包括但不限于刑讯之类的外界压力?其三,万一无罪辩解涉及诸如没有作案时间之类的情节呢?

 

第七,除了合法性,证据还要求有真实性。同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对立,本身即令人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侦查人员隐匿聂的无罪辩解,人为的消除言证的矛盾,让法官如何综合判断言证的真实性?如此陷法官于不义的恶行,你还说又能怎么样?

 

第八,作为法律人,我相信你与我一样,认为舆论审判是法治的大敌。而你洪道德教授,既非当案法官,又非当案律师,不是在你的课堂上,也不是在你的著作中,而是在中国第一媒体如此评判一个待决案件,是不是在充当舆论审判得帮凶?我佩服你“春来我不先张口,哪个虫儿敢做声”的自信与霸气,但我不欣赏你“哪里热闹哪有我”的定位!

 

 

 

第二季

 

《法学学术前沿》原说明:邱兴隆教授的再问是继昨天发布的八问的补充完善,是自然地延伸,在时间上比洪教授的回应要早一些,不是针对洪教授的回应而做的回应。而本文后半部分洪教授的回应则是针对邱教授昨天的八问提出来的。特此说明,欢迎大家转载,让我们看看两位法学教授之间的理性争论如何展开。

 

 

来源:《邱兴隆教授再问洪道德教授》来自邱兴隆教授的朋友圈,转载已获邱教授授权,请其他公号和媒体转载时注明来自【法学学术前沿】,这既是对邱教授的尊重,也是对我们劳动成果的尊重。关于邱教授简介,添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号,回复“邱兴隆”查看《法界“鬼才”邱兴隆》一文。

 

 

 

申明:昨天邱兴隆教授八问洪道德系本微信号经邱教授授权后首发,请各大媒体和微信号转载时务必注明出处,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责编:迦叶、若言)

 

 

再问洪道德教授

 

还是应该做如下说明:

 

第一,我对聂树斌案的关注与我废止死刑的立场无关;

 

第二,我与聂虽曾是狱友,但没有同过仓,他不在我身边走过的96个死囚之列,尽管他是与我同窗难友苏辉峰一道被毙的;

 

第三,我对河北法院不但没有成见,而且心存感激,尽管当年他们迫于陈为高的压力而错判过我,但同样是他们顶住他的压力而终审改判我无罪;

 

第四,无论是作为律师还是作为法学老师,我从不就未决案件在媒体发声,这次发声是到了‘’有屁不放,憋烂心脏‘’的程度了;所以,前八问与这里的再问,仅关学术,无关个人感情与偏见。说的玄一点,仅仅为了作为法律人心中那份挥之难去的信仰的神圣,以及作为普通人对脆弱的生命所应有的那份起码的尊重。

 

道德先生,您说,申诉方承担不起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我很认同。因为不像赵作海等人,聂树斌不会再说话。但是,将聂树斌监视居住在派出所的黑屋子里,任意审讯,还将其在这里的四天的按你假定的无罪辩解予以隐匿,是不是足以令任何理智正常的人怀疑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应以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为由,排除聂的口供?

 

你也许还记得刘涌案吧!二审改判死缓的主要理由就是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不采信刘的有罪供述,而再审改判死刑的理由也就是证人翻证,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你实在要证据,那你先把聂树斌给我找回来,让他与你一样接受法院的听证,再问他:何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对他刑讯逼供的吧!你无法找他回来吧?那你凭什么让申诉方回答只有作为死人的聂树斌才可以回答的问题?

 

退一步说,是否刑讯逼供的唯一知情人只有原来的侦查人员了,隐匿证据已有徇私枉法或者滥用职权之嫌疑,你为什么不建议纪委或者检察机关对他们立案调查,顺便查查他们是不是刑讯逼供了?当然我不会,你也不需建议,对侦查人员也让其与对聂一样关在黑屋子里审查直到其承认刑讯逼供为止,更不要隐匿他们作出的任何否认刑讯逼供的辩解。

 

道德先生,难道你又忘了?边沁先生早在两百多年前主张废止死刑的重要理据之一就是死刑断毁证据来源,因为死人不会说话!道德先生,你说,原来你不知案情,但参加听证后,你才明白为什么河北法院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因为你看到了河北代表对聂树斌与王书金作案可能性的对比分析,让你内心确信了是聂而不是王奸杀的康某。但悲催啊!

 

道德先生,我不得不说,你被河北代表牵着鼻子走了!无罪推定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这个道理你作为方家肯定比我懂。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王书金杀人,这是河北法院早已做好的铺垫,但证明不了是王就等于证明的了是聂吗?是的,对比分析显示,聂杀人的可能性大于王,但这只是可能性!定案需要的是确然性,而不是可能性!对比分析的结果说服了你,但架空不了无罪推定,更说服不了我!在我看来,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证明是王也不足以证明是聂作案,才是真正符合无罪推定之本义的实事求是的结论。

 

再问洪道德教授(续)

 

道德先生,既然是听证专家,你肯定听到了河北代表关于王书金说出了现场的钥匙而聂树斌没有提到该物证的解释。他们说,那是因为王生活在距现场不到100米的地方,可能看到了这串钥匙,而聂可能是作案惊慌,没有注意到这串钥匙。你肯定认为这种说明合情合理,所以才令你信服。就此,我想说的是:

 

第一,这样的说明,作为排罪理由而适用于王案是可以的,但是作为入罪的理由而适用于聂案是可笑的!因为这里用的是可能,而不是就是!排罪只需可能的怀疑,入罪必须确然的判断!两个可能就说服了你,道德先生,看来你作为刑诉法教授与我作为刑法教师,在对无罪推定的理解上有点势不两立!

 

第二,王生活在现场100米之内,他可能看到了钥匙!他是带了望远镜还是有特异功能啊?如此荒唐的‘’可能‘’,你也信?

 

第三,王是人,聂也是人,王因为生活在100米之遥而可能看到了钥匙,聂是零距离接触,只记得埋衣服,而可能没有看到钥匙!如此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解释,你还信?我只能说,我尊重你相信的权利,但不相信你相信的能力!

 

道德先生,我不知道你是否亲手办理过案件,尤其是人命关天的案件?如果没有,我这里有不只一个案件是侦查人员先带犯罪嫌疑人到现场看了,告诉他怎么说,然后再辨认现场与做的辨认笔录!这也许可以让你重新考虑一下你关于聂的供述与现场发现一致的结论!

 

道德先生,最后,我还不得不提请你注意这样一个历史事实,伏尔泰因为发动数百人历时三年让法国政府平反了被错杀得卡拉斯案而名垂青史,贺卫方也因矢志不移地为包括聂树斌在内的弱者的权利呐喊而必将名垂青史!你我学人,该如何作为才无愧于时代与良心?

 

再再问洪道德教授

 

老觉得问完了,又总觉得没问完,道德兄,请许可我再再再问你几个问题吗?

 

第一,你凭什么让山东法院接受你的建议做你说的鉴定?就因为你是教授,你把法官当你学生,给他们布置家庭作业?就因为你是主流媒体发言人,就这样建议?你的话语来自你是老师还是听证专家或者是你作为官方认可得砖家?所以,你有话语霸权?

 

第二,当权利与权力打架一比一的时候,你该做什么?

 

第三,道德兄,你能不能说说,我国那样多人都以血与泪为法治做出了贡献,但你付出了什么?好!到此为止,洪道德先生,我提请您注意:宁可错放1000,不可错判更不可错杀一个!

 

对不起,道德兄弟!我们是法律人,我们是兄弟!但我们尿不到一壶!

 

 

教授洪道德逐条回应邱兴隆八问聂案听证会

 

来源丨新浪新闻

 

注意分清复查与再审是两个不同环节

——答邱兴隆八问

 

 

1没有了强奸,那么杀人动机是什么?这个问题只要有点法律知识有点逻辑分析能力都能看到。问题是一、现在要解决的是为复查机关提供一个必须决定再审的错误,没必要在复查环节全面铺开;二、刑诉法律从未规定申诉什么再审什么,反而要求全面审理;三、总不能把我没说出来的话都定成我不同意我反对吧;四、我能看到强奸罪是孤证,却看不到刨去强奸犯罪就会导致杀人犯罪动机模糊起来(先别匆匆忙忙说没有了),那我也是醉了。

 

2说到王书金为什么承认本起案件?我提醒关心此问题的朋友注意:王书金共交代作案六起,其中有杀人行为的四起,检察机关起诉三起,判决认定二起。另,关于王是什么动机?邱教授不应该问我啊,我从来没有就王的动机说过什么。不过,不谦虚点说,关于王之动机,就到目前为止公开表达出来的看,我考虑的更多更深。没有,肯定说不出来;不说出来,不一定没有。

 

3关于证明责任什么的,您一定要知道现在是复查环节,是由申诉引起的。依邱教授您的观点逻辑走下去,是否是这样的:申诉人悲悲切切地喊一声“冤枉啊”,原办案单位就得再一次负起证明责任,只要达不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的要求,那法院就得再审,甚至应该当场宣布无罪。

 

另外,顺便再一次声明一下:我在焦点访谈节目中,仅是根据山东高院官方微博直播的听证会上,申诉方与原办案方各自提交的证据与意见是否能达到再审的标准进行点评。说实在的,申诉方的表现首先让人怀疑他们是不是没搞明白自己现在的任务是什么,把再审法庭上要干的活全搬到听证会上来了;

 

其次,搞来的三个()证据个个不成立:死者背面照片鉴定意见,从形式要件上就有欠缺,不仅要有书面鉴定报告,还要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千万注意不能只一个,必须提交两个);现场勘查笔录中的地名根本没错;诈骗惯犯的证词被证明根本不具备获悉的空间。

 

再次,把摊子铺的太大了,诉讼卷宗有很多不足、瑕疵、违法,与认定聂是否犯罪人没有关系。如此等等,我据此得出申诉方的质疑没有达到推翻原判决的程度的看法,怎么就成了“十恶不赦”,还要劳烦您出面声讨。我在新浪网发表的四点看法,是我不想让聂家冤屈毁在成事不足律师手中。我的四点看法是五月一日开始在手机微信系统上写的,基本上一天一个问题。

 

五月四号上午10点写完,中午12点左右,有个学生把聂母要起诉我的消息转给我。说到这点,我在此请求鼓动聂母起诉我的各路神仙千万不要打退堂鼓,如果我本周内看不到聂母已经起诉我的消息,你们就是一群草鸡!

 

4很遗憾,邱教授概括偏了我的基本立论。我的态度是一个错误就能提起再审,就没有必要去费劲证明第二个第三个甚至全部所有的大小错误;其他错误、所有错误统统放到再审中解决,因为复查不可能有审理程序,没有了质证、没有了辩论,是很难说清、查清事实的。再次普普法,申诉范围和再审审理范围不是等号关系,如果有人非要把再审干的活拿到申诉审查(复查)环节来干,对这种愚公做法,我唯有表示敬意!

 

5首先,不好意思,我得再再次普普法。799612三部刑诉法关于何时应当讯问的规定是一致的: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讯问,逮捕后24小时内应当讯问。除此之外再无何时必须讯问的规定。至于有人凭着自己曾经在公安干过、干过刑侦而言之凿凿肯定河北公安一定隐藏了聂的前期口供,对此,邱教授您怎么能把它当成法律规定呢。其次,我从来没有说过也从来不认为侦查人员隐藏证据是可以的、不违法的。我只是想说明企图通过推翻聂的供述来证明是错案是徒劳的,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给我们这样的机会。

 

6邱教授,求求你看明白了、搞清楚了我的看法的原意再来责问我好吗!真佩服您的想象力,居然把江姐都联想到了。我不妨在此将原文第一点看法再解释一下:我只是论证聂的供述为什么排除不了,我没有对讯问双方的人品作任何评价。再次求你仔细看清原文!拜托了!

 

7前一点已提到,我不对任何人的人品进行评论。所以您的侦查人员恶意陷法官于不义的宏论,恕我不作回应。

 

8我也给您提个醒:虽然是法学教授,并不代表只要是法律就没有不精通的。在中国刑诉领域,您恐怕还得再学学吧!应当把学术研究和实际办案区别开吧,千万不要把学术上的这个主义那个思想用于办案,因为办理案件,只讲实然不讲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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