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铁水管爬窗入室窃取财物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吕志生沿着铁水管爬窗进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海惠花园22栋一单元501房,在里面偷到一对欧米茄牌情侣手表,一条白金项链,几十元港币。之后,被告人吕志生将手表卖得2500元,将项链卖得700多元。经鉴定,被盗一对手表价值人民币6万元。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吕志生主动到英德市公安局英华派出所投案自首。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吕志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志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吕志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志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吕志生盗窃数额刚达巨大起点,虽是累犯,但有自首情节,故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志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吕志生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60700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志生,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志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乔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吕志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吕志生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海汇花园伺机盗窃。在该花园22栋一单元,他从一楼的一根铁水管往上爬到501房的窗户处,发现室内没有人,遂推窗入室。吕志生在里面偷到一块欧米茄牌女款手表,一条白金项链,几十元港币。之后,吕志生将手表卖得2500元,将项链卖得700多元。所得赃款及港币被吕志生花光。

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60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吕志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志生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志生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志生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志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吕志生沿着铁水管爬窗进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海惠花园22栋一单元501房,在里面偷到一对欧米茄牌情侣手表,一条白金项链,几十元港币。之后,被告人吕志生将手表卖得2500元,将项链卖得700多元。经鉴定,被盗一对手表价值人民币6万元。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吕志生主动到英德市公安局英华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吕志生于2013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至2015年1月23日止。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吕志生于2016年7月31日主动到英德市公安局英华派出所投案自首。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志生的身份情况,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陈述:2015年10月26日20时50分,我丈夫回家时发现门是反锁的,21时许,我们就叫开锁公司的过来开门,直到第二天早上起床时发现地上有脚印才发现被盗了物品,我们被盗了两块价值60000元的欧米茄牌情侣手表、一条价值3000元的白金项链、2000多元港币。

2、被害人葛某陈述:2015年10月26日20时50分,我下班回到西区海惠花园22栋一单元501房,当时发现房门是反锁的,我妻子也在门外,我就叫了开锁公司的人过来开门,进屋后发现被盗了两块欧米茄牌情侣手表、一条白金项链及2000元港币。

(三)被告人吕志生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我从老家坐车至大亚湾区海惠花园小区,在小区里随便找了一栋楼房,从楼下顺着一条铁水管往上爬,爬到四、五楼时,看见一户人家的窗户有条缝隙且里面没人,我就推开窗户爬了进去,我在里面寻找物品,在书房发现了一个男款的白色情侣手表及几十块港币,在浴室发现女款的白色情侣手表及一条白金项链,我把这些物品拿走后就爬窗出去了。我把盗窃的物品拿到了广州一街边摆摊的,一对情侣手表卖了2500元,一条白金项链卖了700多元。

(四)价格鉴定意见书,一只超霸系列欧米茄手表价值38000元人民币,一只星座系列欧米茄手表价值22000元人民币。两个手表合计6万元人民币。

(五)痕迹鉴定书,海惠花园22栋1单元501房卧室三北侧床头柜上层抽屉面上提取的指印与吕志生右手拇指的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海惠花园22栋1单元501房。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志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志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吕志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志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吕志生盗窃数额刚达巨大起点,虽是累犯,但有自首情节,故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志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志生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60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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