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毒!刑事律师贩卖毒品量刑分析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7)粤1303刑初826号

 

2017年7月12日17时,被告人辜某斌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韦豪工业园旁边的潮州小吃店附近将毒品“曲某”以50元人民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杨。同月14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小吃店将被告人辜某斌抓获,现场缴获“复方曲某”4颗(检出曲某成分)。经使用吗啡检测试剂盒对被告人辜某斌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一、被告人辜某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复方曲马多”4颗,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被告人辜某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253号

 

 

 

被告人关则兴从2017年4月份开始,向在东莞市虎门的1名四川籍男子(姓名不详,在逃)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每克海洛因分包装成12至14小包,再以每小包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多次贩卖给被告人王玉珍及吸毒人员李某香(已作行政处罚)、阿某1、肥仔(姓名不详,在逃)等人从中牟利。同年12月18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荣华新村花园将被告人关则兴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白色块状可疑毒品两小包(净重0.1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后又在其住处共缴获16小包白色块状可疑毒品(净重0.6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王玉珍于2017年12月初开始,每日帮吸毒人员李某香及其丈夫黄某基(在逃)向被告人关则兴购买二三次毒品海洛因,并从中牟利。同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玉珍应吸毒人员叶某勇的要求向其上家关则兴购买毒品,并约定收取100元作为报酬,被告人王玉珍从被告人关则兴处拿到毒品后,被公安民警在惠某区淡水街道办古井派出所对面1斜坡附近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白色块状可疑毒品1小包(净重0.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经对被告人关则兴、吸毒人员叶某勇、李某香等人的尿液使用吗啡试剂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一、被告人关则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玉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被告人关则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则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关则兴,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546号

 

 

2018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剑豪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叶某中路香港常兴茶餐厅门前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2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1,并另外收取送货路费33.33元。2018年2月27日晚上23时许、2月2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吴剑豪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世贸广场旁巷道贩卖2次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卢某2强。2018年3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吴剑豪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四路耐思奶茶店门前以700元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卢某2强,并另外收取送货路费33.33元。2018年3月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吴剑豪与李某1约定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排坊汽车站停车场交易毒品,两人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被告人吴剑豪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净重1.07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被告人吴剑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被告人吴剑豪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剑豪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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