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辩护律师案件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刑事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某忠于2018年10月11日3时3许在其租住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埔石古坳村昶业公寓501房,容留吸毒人员吴某华、陈某希、薛某烽、翁某威(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戴某泉于2018年10月12日22时许在其租住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埔石古坳C69号三楼,容留被告人郭某忠和吸毒人员吴某华、黄某满、李某鹏、陈某希、谢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13日凌晨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埔石古坳C69号三楼抓获被告人戴某泉、郭某忠和吸毒人员吴某华、黄某满、李某鹏、陈某希、宏某炳、薛某烽、翁某威等人,并现场扣押吸毒工具“冰壶”1个,经对上述九人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量刑依据:

被告人戴某泉、郭某忠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戴某泉、郭某忠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最后判决:

一、被告人戴某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郭某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缴获的吸毒工具“冰壶”1个,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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