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长受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9年5月,被告人李**在林**、黄**(另案处理)的介绍下,认识了惠州大亚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总经理王**,并就**公司租用**村小组200亩山地开采石料事宜进行了协商。尔后,李**代表**村小组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采石场用地承租合同书》。为感谢李**、林**、黄**的支持和帮助,也为了回避行贿、受贿嫌疑,经双方商定,李**又代表**村小组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公司赞助30万元建设村民活动文化站的协议。**公司于2009年5月8日将30万元汇至惠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从30万元中分得12万元,黄**和林**瓜分剩下的18万元。后来,因合同涉及的部分土地不属于**村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公司要求李**等退回赞助费30万元。2009年8月12日,黄**交给李**4万元,李**将这4万元退回给了**公司。2012年2月23日,李**被立案侦查。李**于2012年2月24日退赃6万元。2012年6月18日,黄**经手退回**公司7万元,同年7月14日,黄**退回**公司7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李**于2013年1月8日退赃6万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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