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被限制出境者有权申请复议

   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今起生效,规定明确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限制出境决定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间接执行措施,虽不属于狭义意义上的执行行为,但同样会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不服罚款、拘留决定时的救济方式,《异议复议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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