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证人出庭的思考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决定,在该修正案中,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块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可以说不管是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力度来说还是从证人应承担的义务来说,该修正案均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实施是否就真的能够确保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呢?是否能真的将证人出庭率提高呢?本谈谈《刑诉法》修改后证人出庭制度思考。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意出庭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证人担心因作证而受到各种威胁、恐吓、伤害或打击报复,证人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作证行为导致自己、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如果国家不能提供严密的保护职责,将会导致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失衡,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和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我国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打击犯罪;而发现犯罪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提供破案线索。证人的作证行为对于追究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对证人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证人保护,新刑诉法完善了相应的保护内容和保障措施:
(一)控方对证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保护,采取保障举报人安全在内的各种措施。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通过这些规定,目的在于对证人的个人身份情况、住址、家庭、通讯等,控方给予严密的保密措施;注意保护证人及相关人员(含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为保护证人,还改进证人的出庭方式,证人出庭可以采取特殊的或多样化的出庭作证方式,可采用视频、音频作证、远程作证、出声但屏蔽人身作证、人为改变声音频率作证等形式。在法庭上与对被告不利的证人证言需接受辩护律师质证是公正审判的最低标准,但对于有效打击犯罪而言,可以采取间接作证的方式来实现被告人与证人的质证。通过现场电视线路来接受双方的质证,满足了当事人的质证权与证人有效保护的双重需要。
(二)证人出庭的保障。为了配合证人出庭作证顺利进行,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完善内容,如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这些经济、物质等措施的保障措施,改善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为证人出庭作证解决了经费支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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