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刑事律师解读

敲诈勒索罪案例:2008年,某某公司合法取得了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某工地的所有权,该地块已经盘整、清表完毕。2017年1月,某某公司开始开发使用这块土地。被告人李某以在上述土地种植了桉树却未获得赔偿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期间四次到工地阻碍施工,并向该公司索取60000元果树赔偿款,某某公司被迫于2017年5月22日支付给被告人李某现金6万元。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分别于2017年6月3日、6月7日被公安机关口头通知自行到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74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2017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文景,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2017年6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律师曾文景、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某某公司合法取得了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某工地的所有权,该地块已经盘整、清表完毕。2017年1月,某某公司开始开发使用这块土地。被告人李某以在上述地块内种植了桉树却未得到赔偿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期间四次到工地阻碍施工,并向该公司索取60000元果树赔偿款,某某公司迫于无奈于2017年5月22日支付给被告人李某现金6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分别于2017年6月3日、6月7日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李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关于本案事实,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以及证据来看,被告人构成犯罪,对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有从轻情节:1、因无奈才向清表单位主张补偿款且没有携带工具,交付地点在派出所范围,有见证人在场,相关派出所人员也有协商处理,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其行为触犯刑法,没有使用暴力及恐吓方法,社会危害性不大。2、当庭认罪,悔罪,有改过自新的愿望。3、系初犯、偶犯,可改造性较大,根据到案经过,口头传唤接受调查,传唤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属于自首。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某某公司合法取得了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某工地的所有权,该地块已经盘整、清表完毕。2017年1月,某某公司开始开发使用这块土地。被告人李某以在上述土地种植了桉树却未获得赔偿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期间四次到工地阻碍施工,并向该公司索取60000元果树赔偿款,某某公司被迫于2017年5月22日支付给被告人李某现金6万元。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分别于2017年6月3日、6月7日被公安机关口头通知自行到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家属在审理期间为两被告人退赃6万元,汇至本院专项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拘材料、逮捕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李某讯问笔录、李某某讯问笔录、李某1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张某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叶某1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王某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叶某2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叶某3强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叶某4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李某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叶某5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叶某6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叶某7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附页、附图页(宗地图)、照片、不动产权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光盘、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关于清表、赔偿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两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口头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两被告人家属积极为其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当地司法机关也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李某某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惟对被告人李某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不符,量刑幅度偏重,不予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一)、(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六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叶仕平

审判员  李晓理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梦利

 

法律法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备注: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