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分析

惠阳刑事律师分析

案件简介:

2016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明承包了郭某1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丽水华府后面一楼房的水电。2017年6月5日9时,因双方产生纠纷,被告人李某明进入郭某1该楼房的三、四楼,将插座暗线管道灌入水泥浆,导致已经做好的管槽作废,无法使用,经鉴定,郭某1私宅被损坏总价值为人民币15063元。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李某明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其悔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在案发后一次性向被害人郭某1赔偿损失人民币共计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郭某1的谅解,请求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其家庭条件困难,其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并系残疾人,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采信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某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明系初犯、偶犯,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情况:

被告人李某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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