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匕首威胁抢劫他人财物被惠阳法院判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惠阳刑事律师:基本案情】2015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严能福伙同刘建冬(已判决)以搭车名义将被害人苏某骗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新塘村雅梦厂附近路段,由刘建冬拿匕首架在苏某脖子上,抢走苏某的豪爵牌男装摩托车一部(发动机号KM003010,经鉴定,价值6347元)及红米牌1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618元)。2016年3月11日11时许,惠阳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秋宝路尚尚网吧内将在逃人员严能福抓获归案。破案后,被抢财物均无法缴回。

【惠阳法院】被告人严能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严能福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能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严能福退赔被抢财物折价款合共人民币6965元给被害人苏维福。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34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能福,绰号“小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身份证号码:×××4318(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能福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能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9日23时多,被告人严能福伙同刘建冬(已判决)以搭车名义将被害人苏某骗到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新塘村雅梦厂附近路段,由刘建冬拿匕首架在苏某脖子上,抢走苏某的豪爵牌男装摩托车一部(发动机号KM003010,经鉴定,价值6347元)及红米牌1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618元)。2016年3月11日11时许,惠阳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秋宝路尚尚网吧内将在逃人员严能福抓获归案。破案后,被抢财物均无法缴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材料;抓获经过等。被告人严能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严能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严能福伙同刘建冬(已判决)以搭车名义将被害人苏某骗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新塘村雅梦厂附近路段,由刘建冬拿匕首架在苏某脖子上,抢走苏某的豪爵牌男装摩托车一部(发动机号KM003010,经鉴定,价值6347元)及红米牌1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618元)。2016年3月11日11时许,惠阳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秋宝路尚尚网吧内将在逃人员严能福抓获归案。破案后,被抢财物均无法缴回。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苏某的陈述;摩托车行驶证;价格鉴定意见书;同案人刘建冬的供述;被告人严能福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审讯视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能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严能福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能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责令被告人严能福退赔被抢财物折价款合共人民币6965元给被害人苏维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学全

审判员  马慧强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古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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