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中劳动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衔接

惠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律师: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来,又出来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细则,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侦察机关的衔接作了细化。具有了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又出来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细则,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侦察机关的衔接作了细化。具有了操作性。如本案:
先由:(1)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惠阳人社监改令字(2013)第B1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由该局于2013年6月21日对深圳市港亿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下达,内容为责令该公司于同年6月24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等。
(2)惠阳人社监字(2013)第B8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证实人社局劳动保障部门对港亿家商贸公司欠薪一事的公告情况。
(3)然后,将本案移交给公安立案侦查。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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