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八次盗的现金合计二百余元被判拘役五个月

案情简介:被告人蔡X武在购买食材时趁被害人不备多次扒窃店门口桌上钱罐子里的部分现金,合计扒窃八次,盗得现金合计二百余元。

律师点评:大亚湾办理多宗刑事案件的邱文峰律师认为根据刑法多次盗窃的、扒窃的,不论金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蔡X武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盗窃金额较小,可从轻处罚。

蔡X武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武,男,1970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方荣,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武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记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X武及其辩护人邓方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间被告人蔡X武多次到某冻品餐料商行购买食材,其趁被害人付某不备,多次实施扒窃,将被害人店门口桌上钱罐子里的部分现金盗走。经查实,自2020年3月18日至3月25日间被告人蔡X武共扒窃八次,盗得现金合计二百余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蔡X武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蔡X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蔡X武认罪认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X武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盗窃金额较小,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X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X武退赔被害人付某人民币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X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X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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