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淡水)多起非法拘禁他人强交钱传销案件被判刑

惠阳刑事案件律师:最近,邱文峰律师的工作电话15907520114经常接到广东省外的电话,大概是人在惠阳失去了具体的联系,或电话陈述内容值得怀疑(主要是问家属要钱,而又没有可行的项目),也有的家属收到了公安机关通知其关押在惠阳看守所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是涉嫌“非法拘禁罪”。作为在惠阳、大亚湾以刑事案件办理为主的律师,感觉这事情都指向了传销。邱文峰律师现在手头上就有三件有关传销的案件,福建的陈某、江西的丘某、安徽的张某案。其中张某较为复杂严重,因为有一被拘禁者试图逃走,从六楼卫生间跳下,不治身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起刑是10年,家属和律师的压力都比较大。
现在传销拉人的手段是通过微信、QQ聊天方式,装成女孩与人聊天,聊天中故意说些让人想象的话,并承诺有好工作,好项目。只要一过来,(这时就会出现一个女的去接,就是那个所谓的聊天的女的。实际上,只有要打电话或接人时,那个女的才会配合一起,其他时候都是男的)就到淡水立交桥或好宜多门口接上,坐么的或的士带到租房里。只要到了租房,那就没机会脱身了。
接受传销实际上是洗脑的过程。传销组织有一套完整的体系与方法,红脸、白脸、数字陷阱、关怀、理财观念。而真正的组织者(领导者),却不是住在“家里”(即控制被洗脑的人的套房,三般为三室二厅,住12-15人左右),屡屡漏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了宽慰家属、挽救迷途之人,作为惠阳区的专业刑事律师,收集了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案件实例,以飨读者。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点评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66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承、孙某某、何某燕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惠康东路兴宁供销社7楼从事人际网络传销活动,并以网络聊天、介绍工作等方式哄骗他人加入。2013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燕通过网上聊天将被害人熊某明骗至上述地点,期间,被害人熊某明受到搜身、拿走财物、限制自由、恐吓、殴打等对待。2013年10月15日20时许,熊某明假说出去理发逃脱后,于同年10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10月21日零时,被告人王某承、孙某某、何某燕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中山一路23号五楼被民警抓获归案。 一、被告人何某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何某燕作用较大,判处刑期较长。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0号 2013年8月8日,被害人戴某强被一何姓的女子(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骗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房,后被被告人吴某斌等人非法拘禁,并被强行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至同年8月22日,被害人戴某强谎称修改银行密码趁机逃脱并报案,公安人员于当天在该出租屋抓获吴某斌。 被告人吴某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是众多非法传销组织所号称的公司。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40号
 
被告人张某、王某文伙同郭某国(另案处理)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埔上赵村一出租屋从事人际网络传销活动,并以网络聊天、介绍工作等方式哄骗他人加入。自2013年8月20日开始,被害人陆某兴、李某君、卢某纲、刘某梅、刘某、林某、李某平、曾某明、李某超等人先后被骗至该出租屋,并交由张某、王某文、郭某国等人看管,期间,受到搜身、拿走财物、恐吓等对待。同年9月6日9时许,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李某君报案,在该出租屋抓获王某文、张某,并解救出被害人李某君等人。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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