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大亚湾)刑事案件律师:犯罪低龄化应引起重视

惠阳(大亚湾)刑事案件律师:作为经常在惠阳、大亚湾刑事辩护的律师,常常感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最近,也承办了惠阳司法局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经过分析,主要的犯罪特点有: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抢劫次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再次之。
二、从犯罪人数看,2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三、从犯罪手段来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惠阳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认为:
一、家庭的教育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一个最为直接、主要的原因。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网络电视暴力色情信息催化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网络以及电视等媒介上大量无序传播的暴力和色情信息。
三、学校教育工作存在的缺陷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四、家庭、社会关爱不够、教育不足。因为外出经商、打工的父母太多,经常由祖父母(或祖父母)抚养,这种隔代抚养小孩,容易造成关爱不够、教育不足,小孩容易走上岐途。
附:从大亚湾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中分析出的案例:
 
案例一:(2012)惠湾法少刑初字第6号指控: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用事先准备好的开山刀前往大亚湾西区**村“**”发廊后面一无名网吧上网并物色抢劫目标。凌晨2时许,被告人走至被害人韦**的卡座处,以借钱为由向其索取钱财,并威胁其说不给就走不出网吧的门口,同时亮出藏在身后的开山刀。韦**因害怕,被迫交出现金50元。二十分钟后,被告人走至被害人罗**的卡座处,以借钱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并威胁其说“我外面的朋友很多,他们只会砍人、打人”。罗**因害怕而被迫交出现金1O元。随后,被告人又走至被害人徐**的卡座处,同样以借钱为由向其索要钱财,见其不肯,威胁将他拉出去打一顿,并亮出藏在身后的开山刀,当场劫取徐**现金5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随身携带开山刀前往大亚湾西区**村“**”发廊后面钟**网吧内上网并物色抢劫目标。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走至被害人韦**的卡座处,向其借钱,被害人不从。被告人袁**威胁称不给钱就走不出网吧的门口,同时亮出藏在身后的开山刀。韦**因害怕,被迫交出现金50元。20分钟后,被告人走至被害人罗**的卡座处,以借钱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并威胁其说“我外面的朋友很多,他们只会砍人、打人”。罗**因害怕而被迫交出现金1O元。随后,被告人袁**又走至被害人徐**的卡座处,同样以借钱为由向其索要钱财,见其不肯,威胁将他拉出去打一顿,并亮出藏在身后的开山刀,当场劫取徐**现金50元。被告人袁**买零食花掉了10元钱。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被告人袁**抓获,并将扣押的10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开山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二:(2012)惠湾法少刑初字第12号指控被告人冯**、姜**犯抢劫罪,**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简化审”程序,于2012年9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冯**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4月21日前后,汪**(另案处理)熟悉大亚湾**茶烟酒商行附近的地形,知道该店晚上比较晚关门,便提议抢劫,先后与王**(另案处理)、万**(另案处理)、周**(另案处理)商量,三人都表示同意,并事先到该茶烟酒店踩点。2012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姜**、冯**在周**的电话纠集下,与卓**、屈**一起从惠阳区淡水镇来到大亚湾区**茶烟酒商行附近,然后与汪**、王**、万**汇合,并商量如何抢劫等。汪**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头套、手套、墨镜等作案工具供使用,并进行了分工。次日凌晨0时许,汪**持一把仿真玩具枪,被告人冯**、姜**等人各持一把西瓜刀一起进入该商行。卓**将商行的铁闸大门拉下,冯**、姜**等七人持所带凶器对里面的李**、李**、杨**、杨**、温**、熊**等八名被害人进行威胁,令其蹲下,不准动,逼迫他们交出身上的手机、首饰、现金等财物。之后,汪**等人用随身带来的绳子将所有被害人的双手反绑,并搜身,强行取下李**、李**、胡**等人的戒指、项链、手表等。在搜到银行卡后,被告人汪**、王**、杨**、熊**逼问取款密码,汪**记下密码后,开着李**的车与王**一起到附近的工商银行的柜员机处,由王**取出现金57000元。汪**、王**返回商行后,与其他同案人对店内的的财物进行搜找,共抢得被害人钱包、挎包、柜台的现金37500多元。冯**从柜台上拿走二十几盒**牌、芙蓉王牌香烟,搬走房间内两台电脑主机。姜**从柜台上拿走一瓶3斤装人头马XO洋酒。抢劫完毕后,汪**驾驶李**的车载着其他同案人逃至大亚湾区西区响水河工业园永昶电子厂对面草丛处分赃。汪**、王**、万**平分从银行柜员机取出的57000元现金,每人分得19000元;被告人冯**、姜**、周**、卓**、屈**等人平分从被害人身上和店内抢得的现金,每人分得7500元左右。汪**分得一枚黄金戒指;王**分得两条金项链;万**分得一块卡地亚手表;周**分得一条金项链、三部手机和几盒**牌、芙蓉王牌香烟;卓**、冯**各分得二盒**牌香烟;姜**分得那瓶洋酒。二台电脑主机和部分手机被丢弃。李**的汽车被弃留在分赃处,2012年5月3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的报案取回该车,并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李**。经物价鉴定,被抢财物价值333346元(含李**的汽车)。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三:(2012)惠湾法少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指控:从2012年3月上旬至4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梅**利用在大亚湾区西区**厂对面的“**”网吧上网之机,在该网吧三楼,用指甲钳、剪刀先后四次剪断电线,抽出里面的铜线;用扳手先后二次拆卸5台抽风机的电机。所盗取的这些物品全部卖给在西区新寮村开废品店的陈**(另案起诉),梅**获利近10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68O元;被盗5台电机价值500O元。共计价值7680元。
另查明:收购赃物的陈**在案发后被追缴300元,主动退赃7380元,均已返还被害人黄**。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四:(2012)惠湾法少刑初字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4月24日清晨,被告人陈**游逛到大亚湾区西区响水河“**”宾馆时,发现没有保安员值班,遂起歹意。他走到宾馆二楼的收银处,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水果刀,威逼在此值班的万**,叫其把收银台里的钱交出来。万**因害怕,只好打开收银台抽屉,陈**趁机将抽屉内的2361元拿走。之后,陈**用从宾馆机房拿到的充电器电线将万某的双手捆住,用一根类似泡沫状的东西堵住其嘴巴,再抢走其脖子上的一个黄金转动珠和其皮包的90元钱。经物价鉴定:被抢的黄金转动珠价值410元。
二、2012年5月4日清晨,被告人陈**再次来到“**”宾馆,以上次相同手段威逼值班员吴**交出钱财时,因陈**听到宾馆内有人走动,遂马上逃离现场,抢劫未得逞。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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