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辩护律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惠阳法院量刑幅度

惠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律师:根据新修正的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资深、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律师系统学习刑事基本理论、关注当前立法动态、全面掌握刑事法律法规、了解广东判罚尺度。实际案例一直是邱文峰律师重点研究的对象,现收集整理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二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判决书,并加以分析: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认定的主要事实:
被告人冯某伟于2013年5月起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永康中路69号、淡水街道办叶挺东路92号、淡水街道办莲塘市场602房等处从事传销活动,该公司以推销化妆品为名,诱骗他人加入,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五个层级,以人数作为计酬依据,引诱了刘某明、王某祥、文某等32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冯某伟是该传销组织的大主任。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冯某伟被抓获。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某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  认定的主要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农某振于2012年7月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成资集团新加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资公司),该传销组织设有业务代表、业务员、初级业务员、中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等级别。农某振作为该传销组织的初级业务员,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梁某龙、闭某敢、冼某好等30多人传销“沙赫籽油软胶囊”。2013年7月24日,公安民警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司前顺昌街5巷6号7楼将正在传销的农某振抓获,并将听课的传销活动人员梁某秋、唐某文、陆某明等35人传唤至派出所。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农某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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