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辩护律师寻衅滋事罪量刑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8)粤1303刑初480号

 

2017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惠通驾驶小货车途经惠阳区永湖镇元岭村委会葵湖村路口处时,与在该路段作业的永湖泵站的维修工人发生争执并推搡,随后黄惠通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黄庆文及黄某1、黄某2、林某1等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黄惠通、黄庆文对被害人逮某、李某、郑某、钟某实施殴打。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到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惠通。被告人黄庆文于2017年12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逮某、李某、郑某、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黄惠通及黄某1、林某1、黄某2于2017年11月13日赔偿深圳艾达凯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材料损失共计14000元,该公司对被告人黄惠通等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黄惠通及黄某1、林某1、黄某2于2017年11月13日赔偿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永湖管理所执法记录仪一台共计2000元,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永湖管理对被告人黄惠通等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黄惠通及黄某1、林某1、黄某2于2017年11月13日赔偿被害人李某、逯世军、钟某共计人民币32000元,被害人李某、逯世军、钟某对被告人黄惠通等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黄惠通及黄某1、林某1、黄某2于2017年11月13日赔偿被害人郑某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郑某对被告人黄惠通等人表示谅解。

 

一、被告人黄惠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黄庆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惠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庆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409号

 

 

2017年8月18日晚,被告人罗力伙同游某、隆某、罗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大埔村家路歌剧院三楼KTV301房喝酒唱歌。次日凌晨0时20分许,游某等人欲离开时在三楼大厅与歌剧院服务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双方打斗,被告人罗力伙同游某、罗某、隆某等人用拳脚、扫把等追打服务员,被告人陈某持1把匕首乱捅服务员,后游某等人从歌剧院三楼下到二楼时,与服务员再次发生相互殴打。公安人员接报后赶到现场抓获游某、罗某、隆某等人。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王某1、曾某、蒲某、周某、刘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罗力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隆某、游某、罗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罗力于2018年3月15日自动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1对被告人罗力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罗力在家路歌剧院三楼处参与闹事的行为,并申请家路歌剧院与罗力自行协商解决。

 

被告人罗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力积极参与打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力属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罗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658号

 

 

2018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亮、黄某文、丘某裕以及叶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四角楼路口“钢牙”住处喝酒至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亮、黄某文两人一起离开,行至四角楼路口时遇到走路回家的被害人刘某及其朋友,被告人黄某亮、黄某文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起来。被告人黄某亮随后跑回“钢牙”住处把被告人丘某裕及叶某、“钢牙”等人叫过来,被告人黄某亮、黄某文、丘某裕先后对被害人刘某拳打脚踢,后各自散开。

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亮、黄某文回到被告人黄某文住处后,以被告人黄某文眼角被打伤为由心存气愤。被告人黄某亮打电话给被告人丘某裕,叫其到回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四角楼路口被害人刘某住处找被害人刘某出来,并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韩某祥过来帮忙。被告人韩某祥与当时和他在一起的李某、钟某、黄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由黄某驾车,接到被告人黄某亮、黄某文后再次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四角楼路口,找到被害人刘某后对其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黄某亮持砍刀砍了被害人刘某背部两刀,被告人韩某祥持棒球棍殴打被害人刘某和用电棍电击其身体,致使被害人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5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亮、丘某裕、韩某祥于次日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同年5月19日,被告人黄某文自行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上述被告人等人共对被害人赔偿人民币103000元,被害人刘某对上述被告人等人出具谅解书。

 

一、被告人黄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黄某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被告人丘某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被告人韩某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黄某亮、黄某文、丘某裕、韩某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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