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贩卖毒品罪案件: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刘浩自2008年12月以来多次向一个叫“阿朝”(姓名不祥,在逃)的男人购买冰毒,然后在其住处(开城大道华宇大厦七楼B02房)重新分成若干小包,再贩卖给他人吸食。期间被告人黄若超协助刘浩分装冰毒,其中一次被告人刘浩和黄若超一起到淡水人人乐商场附近贩卖冰毒。2009年3月6日零时30分左右,经群众举报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开城大道华宇大厦的楼下抓获被告人刘浩,并当场在其携带的一个男式挎包内缴获2小包冰毒(净重1.69克)和贩毒工具手机2部,接着在被告人刘浩驾驶的粤P31041(套牌)小汽车驾驶室位置缴获10小包冰毒(净重3.42克)和用于分装毒品的工具一批,在被告人刘浩住处华宇大厦七楼B02房,抓获正在吸毒的被告人黄若超,在其手提包里缴获2小包冰毒(净重1.31克),同时在该房间里缴获用于吸毒的工具一批以及在床边的一个纸盒内缴获2袋冰毒(净重21.8克)。以上缴获的冰毒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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