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贩卖毒品案件辩护律师:惠阳法院贩卖毒品案件判罚尺度

作为在惠阳、大亚湾区公、检、法办理了大量贩卖毒品案件辩护律师、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的辩护律师:感觉近年来涉毒案件越来越多。而法院对定罪量刑的标准却不完全统一。特别是新型毒品时。现收集二个真实案例,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实际上,毒品案件的证据公安机关较难掌握,一般以“线人”钓人(公安内部叫特情)。现来看析惠阳法院判处的两个毒品案件。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7号:惠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崔X义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73克及少量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崔X义具有以贩养吸情节,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崔X义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X义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吸毒人员张某星和高某鹏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崔X义的辨认指认、公安机关缴获的物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故其辩解无贩卖毒品及辩护人认为崔X义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X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43号: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洪某方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安德利宾馆对面准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小茹”和吸毒人员朱某达(已行政处罚)时,洪某方和朱某达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38克)。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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