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盗窃罪辩护律师:以修手机为由套现支付宝现金构成盗窃罪

案件事实】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郭某斌与被害人在深圳一旅店相识。2019年3月底,被告人郭某斌联系王某1后来到王某1位于惠阳区**花园住处居住一晚,第二天郭某斌见王某1手机屏幕坏了,便以帮忙拿去维修为由,谎称修好后将手机送回,随即拿着王某1手机离开。随后,郭某斌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多次使用王某1手机支付宝套现,通过便利店等途径共套现人民币86586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03刑初8*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斌,男,199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斌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运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斌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郭某斌与被害人王某1与其女儿王某2二人在深圳一旅店认识后,郭某斌以能够帮王某2处理不良征信问题为由,相互留下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不久,王某2便向郭某斌支付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郭某斌拿到钱后实际未帮助王某2办理事项。

2019年3月底,被告人郭某斌联系王某1后来到王某1位于惠阳区**花园住处居住一晚,第二天郭某斌见王某1手机屏幕坏了,便以帮忙拿去维修为由,谎称修好后将手机送回,随即拿着王某1手机离开。随后,郭某斌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多次使用王某1手机支付宝套现,通过便利店等途径共套现人民币86586元。

2019年4月24日,被害人王某1发现被盗刷后立即报案。同年4月26日,被告人郭某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郭某斌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105885元,并取得王某1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郭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郭某斌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郭某斌涉嫌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涉嫌诈骗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执行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量刑建议均无意见,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所犯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所犯盗窃罪判处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郭某斌的辨认指认、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郭某斌的辨认指认、转账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郭某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斌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除量刑建议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晓理

人民陪审员  赖秀红

人民陪审员  井立瑶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伟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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