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淡水刑事律师:贪便宜购赃物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惠阳淡水刑事律师:好多人因为贪便宜,明知或应知财物来源不明,却仍然收购,以为自己没偷没抢,却不知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身陷囹圄。我们来看发生在惠阳淡水的二起真实案件: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点评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84号 2013年11月16日7时许公安人员根据被害人曾某区报案,经排查在惠阳新圩镇塘吓约场村委会下新田村鱼塘旁一出租屋203房内抓获被告人雷某华,在其出租屋内查获被害人曾某区被盗的酒、鱼竿、电动车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15.6元)。 被告人雷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二起案件的判罚相当怪,应说84号的案件情节比第71号而言,并不会严重,可判刑却相差较大。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71号
 
2013年12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涂某成在去惠州市惠东县白花市场途中以人民币1500元向两名男子购买两辆电门锁已被损坏的摩托车(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495元),涂某成将摩托车推到被告人丘某明位于惠东县白花镇后背岭22号的摩托车维修店,要求丘某明更换电门锁和拆掉车牌、挡水皮等部件,丘某明明知该车来历不明仍按涂某成的要求对摩托车进行拆解和零件更换。公安机关根据GPS定位,当场在该维修店查获两辆摩托车,并将涂某成、丘某明抓获。破案后,赃物摩托车已缴回,并已返还失主梁某业、廖某贵。 一、被告人涂某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丘某明犯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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